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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序/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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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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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府不宜過度干預/釋宏安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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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立法,減少干預,讓宗教信仰永為台灣安定的力量!/釋普暉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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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釋見引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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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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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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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基本法》須本於《憲法》精神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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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切勿再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草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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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李建忠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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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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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自由與政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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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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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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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及宗教團體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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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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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國有關肯認宗教團體特殊性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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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宗教法制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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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美國與日本宗教團體法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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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市道場與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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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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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訂立《宗教基本法》,應包含哪些內容來保障宗教自由?/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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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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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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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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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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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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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宗教財務自主原則/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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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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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了製造問題而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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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範宗教的法規,一國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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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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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人之宗教團體能否為財產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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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團體有無人數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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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教團體應否納歸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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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教法人資格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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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未聲請轉換為宗教法人,其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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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產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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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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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障原則(禁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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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務公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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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計自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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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喪失宗教師身分時之財產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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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賸餘財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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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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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限制問題/鄧衍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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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自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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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利減免(derogation)與限制(limitation)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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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現宗教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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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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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德國經驗論台灣宗教團體法之立法與人民信仰自由之保障/張永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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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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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國之宗教信仰與宗教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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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國經驗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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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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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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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立法的同時,應一併訂定宗教基本法以為配套/釋法藏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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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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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宗教團體併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乃一時的權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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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或社團法皆應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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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或社團法無論排不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皆應以《宗教基本法》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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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基本法》的主要精神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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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歷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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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觀點認識宗教財團法人/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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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團體組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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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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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秩序維持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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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運作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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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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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訂立/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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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團體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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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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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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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草案對宗教財團法人之資金運用規範更嚴!/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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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財團法人有資金運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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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財團法人的數量及其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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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資金運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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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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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社團法人對《社會團體法》草案的認識與因應/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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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社團法人目前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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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團體法》草案如獲立法院通過並施行,宗教社團法人也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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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體團體法》草案關於「財務」及「資訊公開」恐涉違反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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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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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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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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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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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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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7年《宗教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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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財團法人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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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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