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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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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許多法案直接或間接地波及、影響,甚至直衝著宗教而來,宗教界進一步覺醒,必須建立《宗教基本法》,才得以面對各項法案。尤其《國土計畫法》實施,對宗教用地的衝擊更鉅,如何令宗教用地合法化,更令宗教界憂心忡忡。本書由宗教界、法律界、學界各界人士從各界觀點,詳述宗教界未來的需求及展望。本書共分五章分別是「宗教人權覺醒的回顧與前瞻」、「宗教基本法的訂立與宗教人權之覺醒」、「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之探討」、「宗教團體財務及資訊公開與合憲性探討」及「宗教人權之保障」。
- 李序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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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宗教人權覺醒的回顧與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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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權覺醒跨入第三週年的回顧與前瞻 釋淨耀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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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權覺醒元年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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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權覺醒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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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制定宗教法律之不易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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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開始普遍以違憲的高度,反對《宗教團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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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權覺醒第一年:遍地開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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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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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權覺醒第二年:草案送入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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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努力成為捍衛宗教自由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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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年:呼籲我國宗教發展困境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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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應進一步覺醒今後法制環境對宗教發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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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過去,承擔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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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教基本法》的訂立與宗教人權之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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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宗教基本法》對國家的價值與必要性 釋法藏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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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因人民的需要而存在,宗教既為人民所需,故國家有保障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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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育、文化與宗教對人民心靈需求之重要,看《宗教基本法》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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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具有世俗文明所缺欠的四種社會穩定力量,故國家更有積極保護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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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項國家宗教保障指標,看我國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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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舉《宗教基本法》草案重要條文,以示其對國家與宗教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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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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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確保宗教團體之人事、財務自主權 釋宏安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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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政府以三項具體作為,落實宗教團體自由的保障! 釋常露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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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盼政府能再次開放補辦寺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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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盼立法院將《宗教基本法》草案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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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盼立法院於《國土計畫法》條文中,能就宗教用地的使用合理規劃,才能根本解決宗教用地合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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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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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盼政府以關懷之心,立良善之法,協助宗教管理法制化 釋見引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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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怎麼管?依憲治理才是正道! 高思博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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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權公約看宗教信仰之歧視及限制 周志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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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仰自由的核心:禁止宗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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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仰自由限制的合理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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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事務自主與聖俗界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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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不歧視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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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何以要規定宗教教育?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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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基本法》草案遭有心人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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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相關事務有必要先藉「基本法」建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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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基本法》草案中有「宗教教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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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何《宗教基本法》草案要列入「宗教教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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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教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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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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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基本法》已完成立法,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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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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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應制定《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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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宗教基本法》後,促使《宗教團體法》草案能快速完善立法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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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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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對於《國土計畫法》條文修訂的四項建議 釋法藏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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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請中央編定統一輔導辦法,以輔導過去已使用於宗教用途的土地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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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土地之取得,改以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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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未來宗教土地使用合法與否的預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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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量宗教固有不動產之完整性,尊重各宗教之特性及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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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擬訂國土計畫時,亦應重視「寺廟合法化」之問題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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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與《國土計畫法》規定相契合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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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的安定力量,國土計畫應納宗教用地需求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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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建築物的土地利用與《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的因應 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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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立法保障宗教土地使用及宗教建築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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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欠缺「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法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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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部制定的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對宗教建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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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有過度限制宗教建築興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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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重視寺廟合法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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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政部應將《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研擬至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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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土計畫法》增加宗教團體在土地使用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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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應輔導宗教土地使用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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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宗教團體對於《國土計畫法》條文修訂的四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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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立法院於109年4月17日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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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盼政府促使立法院能將《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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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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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宗教團體財務及資訊公開與合憲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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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化管理的合憲問題——兼談宗教團體之財務管理不應與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相混淆 釋法藏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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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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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與資訊公開 李建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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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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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自由與政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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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團體的本質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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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教團體與其他公益團體或公益法人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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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本相關法規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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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美國相關非營利法人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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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國宗教法制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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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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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宗教人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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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宗教基本人權,談「放生」觀念 釋無修法師、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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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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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生在宗教上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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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物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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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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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生為宗教活動之一,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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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生=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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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只見「仁愛有罪」,未聞「諾貝爾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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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弱肉強食、霸凌動物,是淘汰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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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環保與放生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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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可以養、可以抓、可以賣、可以吃,但不能放,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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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家有義務解決人民基本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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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若「棄養罪=放生罪」,應有法律保留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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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放生為宗教自由一環,應受《憲法》第23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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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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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宗教自由」保障,談《羈押法》的修正!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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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對羈押被告有宗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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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羈押被告有信仰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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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許羈押被告可以進行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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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羈押被告之宗教信仰所適合的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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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道」時代來臨,宗教及公民的良心自由權如何自保?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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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人類歷史淬鍊出來智慧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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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後現代哲學解構的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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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沒有終點的「性(倫理)革命」及其實踐策略與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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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過後的台灣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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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宗教與公民的良心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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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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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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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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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號一般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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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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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2018年立法院王金平前院長等三十六位主委連署提案版《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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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大法官釋字第573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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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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