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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第2條第1項違憲,導致宗教團體管理缺乏法制化,而宗教相關法規也遲遲未能訂定,政府與宗教團體一直未能取得共識。政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6條提出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宗教團體及民間團體也分別對此提出「平行報告」(或稱:影子報告),提出建言,為宗教法制化及落實兩公約的宗教人權而努力。本書邀集宗教界人士、專家、律師、學者,共同探討此樁國內宗教人權發展之大事,與讀者一起見證我國宗教人權發展的這段歷史!
- 林序 林岱樺立法委員
- 馬序 馬文君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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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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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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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家人權報告及民間人權團體平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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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的第三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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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宗教平等、類別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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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2020平行報告 中華人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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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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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宗教基本法》,以符合兩人權公約之規範 高思博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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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宗教團體平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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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ICCPR & ICESCR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2021宗教團體平行報告 中國佛教會、台灣佛教總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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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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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宗教平等、類別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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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宗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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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宗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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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NGO Parallel Report on Taiwan's Implementation of ICCPR & ICES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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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ICCPR ICESCR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英文翻譯工作感言 釋見輝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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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行報告在宗教人權發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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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宗教界首次提出國際人權影子報告的劃時代意義 釋淨耀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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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應優先制定——從我國等第一份宗教人權影子報告談起 釋法藏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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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權的複雜性非宗教團體法所能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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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應優先於其他宗教法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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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是一良法,值得政府全力推動! 釋宏安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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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提出宗教人權影子報告,盼政府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 釋常露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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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自主撰寫兩公約「平行報告」,捍衛宗教自由 釋見引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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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兩公約國家報告的感想 李建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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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府完善文化生活之積極義務分析宗教人權之保障 周志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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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和信仰是公民權利和文化權利之重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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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對完善文化生活及保障文化權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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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宗教基本法》及宗教人權納入國家人權計畫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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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對《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的「平行報告」,政府不宜再漠視 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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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宗教基本法》制訂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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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宗教團體法》草案爭議,激發出制訂《宗教基本法》的智慧 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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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權保障的起手式──《宗教基本法》 吳任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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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權」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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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組織自主權」係為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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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多樣性(Religion Diversity)」的蓬勃發展與法規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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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兩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有實踐基本權保障之誡命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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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花開與花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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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教基本法》的潮起與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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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思維,不能只剩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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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我國「各級政府機關」應正視本次平行報告建議,否則即有失職怠惰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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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宗教基本法》的再次風起與雲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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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宗教團體法》的推手 杜憲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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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兩公約 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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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捨卻管理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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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宗教自由,李永然律師催生《宗教基本法》 王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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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保障──台灣法學雜誌專訪李永然律師 台灣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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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功能與立法保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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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具有教化人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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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無刑」宗旨下監獄受刑人的人權保障與宗教教化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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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相關立法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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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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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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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的初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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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的第二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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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2018年立法院王金平前院長等三十六位主委連署提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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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9年11月26日版《宗教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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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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