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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思路通解〈下〉

出版日期
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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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書籍分類
學科分類
ISBN
9789570524772_2
叢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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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思錄通解》分上下二冊,上冊368頁,下冊352頁

筆者撰述本書的目的,是要協助讀者跨越與傳統文化斷裂的鴻溝,讓現代人可以花最少的時間,減少不必要的困難,從《近思錄》一書汲取先聖先賢的智慧,並接受他們高貴品德的薰聒。本書堅決避免掉進繁瑣的訓詁、考據的泥淖,不以注或譯為主,而以解或通為要。希望能以最淺白易懂的文字,?使不對照原文,也能讓讀者掌握到《近思錄》的精髓,進而對自己的進德修業、立身處世有所裨益。筆者撰述本書的願望,是要讀者能得魚忘筌,最後自己直接閱讀原文。

【編輯的話】
朱高正先生是朱熹第26代孫,《近思錄》是朱熹、呂祖謙所整理出來的儒學綱領,其所依據的則是北宋四子將《論》、《孟》、《學》、《庸》與《六經》融會貫通後的成果。它是儒家文化高度成熟的產物,它是一部不可多得的經典,舉凡修身養性、待人接物,以至治國、平天下,全方位提供了極有?考價值的指導。近代以來論述此書者不乏其人,但對於讀者來說卻仍然是生澀難懂,領悟艱困。
  • 卷七 出處進退辭受之義
    • 第一條 在下切忌求上
    • 第二條 待時而動;時未至,志尤不可動
    • 第三條 親比之道為元、永、貞
    • 第四條 「處」能安履其素,「出」則能有作為
    • 第五條 寧身否而道亨,毋身亨而道否
    • 第六條 隨之從正當專一
    • 第七條 世俗所貴,君子所賤
    • 第八條 高尚其志,非只一道
    • 第九條 道雖將廢,尚可有為
    • 第十條 明夷于飛
    • 第十一條 晉初六,「罔孚,裕,元咎」
    • 第十二條 合以正道,自無終睽之理
    • 第十三條 處困宜知命之當然,行吾義而已
    • 第十四條 寒士之妻、弱國之臣不可擇勢而從
    • 第十五條 井九三有違用行舍藏之道
    • 第十六條 革六二為處革之至善者
    • 第十七條 人有才業尤當慎所趨向
    • 第十八條 處高位,有拯而無隨
    • 第十九條 君子思不出其位
    • 第二十條 敦厚於終乃止道之至善
    • 第二十一條 孚信之道,貴審於初
    • 第二十二條 常人以命處義;賢者惟知義,命在義中
    • 第二十三條 遇事不可「無義無命」
    • 第二十四條 去利心,方可入於堯舜之道
    • 第二十五條 見得實理則須臾不肯安於所不安
    • 第二十六條 舜、跖 之分只在義、利之間
    • 第二十七條 所存正,別善惡,識廉恥
    • 第二十八條 釋氏本於利心,便不是
    • 第二十九條 邢七只因不能勝利欲之心,便極狼狽
    • 第三十條 婢且不可試,況為人師?
    • 第三十一條 伊川在講筵,不曾請俸,又不為妻求對
    • 第三十二條 士不可求人舉用
    • 第三十三條 習舉業忌求必得之道
    • 第三十四條 得之不得為有命,「不知命,無以為君子」
    • 第三十五條 習舉業並不妨害為學,只患奪志
    • 第三十六條 公卿子孫不知求仕非義
    • 第三十七條 無所求於人,則能忘人之勢
    • 第三十八條 誠知義理之樂於利欲,則能安於貧賤
    • 第三十九條 莫畏人非笑,惟義所在
  • 卷八 治國平天下之道
    • 第一條 以四卦,論「治天下觀於家,治家觀身」
    • 第二條 王、霸不同,在審其初而已
    • 第三條 平治之本在立志、責任與求賢,而以君志之立為先
    • 第四條 顯比之道,但問盡其在我,切忌求人比己
    • 第五條 庶士公卿,農工商賈,宜令各安本分
    • 第六條 包容荒穢,奮發改革,寬嚴並用
    • 第七條 君子當極其莊敬,為天下之表儀
    • 第八條 噬瞌乃去其間隔而合之
    • 第九條 法豶豕之義,不尚威刑,勤修政教
    • 第十條 解初宜寬簡,而繼以「來復」
    • 第十一條 有物有則,使萬物各止於其所
    • 第十二條 悅民之道,乃上順天理,下應人心
    • 第十三條 唯聖人為能通其變於未窮
    • 第十四條 愛惜民力,為政之本
    • 第十五條 治道與治法
    • 第十六條 先王以「道」治天下,後世只是以「法」把持天下
    • 第十七條 為政不可有私心,一心可以興邦,也可喪邦
    • 第十八條 治道:從本言,為正君心;從事言,須變則變
    • 第十九條 唐有夷狄之風,三綱不正,故有五代之亂
    • 第二十條 教化百姓,養其善心,導之敬讓
    • 第二十一條 徒法不能自行
    • 第二十二條 治亂繫乎君心正、不正耳
    • 第二十三條 人君能「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則法行
    • 第二十四條 鄭聲佞人,蕩心敗德,宜放遠之
    • 第二十五條 道學與政術本為一事,務使吾君愛天下之人如赤子
  • 卷九 制度
    • 第一條 天下治平則樂聲淡而和,禮法不修則傷而淫
    • 第二條 得賢才、正風俗之法
    • 第三條 能盡聖王之法則大治
    • 第四條 經筵官一身應兼師、傅、保之責
    • 第五條 〈三學看詳文〉
    • 第六條 明道為晉城令時,所立制度
    • 第七條 「王假有廟」,萃道之至也
    • 第八條 今之防秋與古無異
    • 第九條 至日閉關,順應天時
    • 第十條 韓信分、數明
    • 第十一條 周亞夫治軍也未盡善
    • 第十二條 使人不忘本,須明譜系,立宗子法
    • 第十三條 立廟院,置祖業,合人心
    • 第十四條 族人須月為一會,吉凶嫁娶常相往來
    • 第十五條 祭禮大要
    • 第十六條 選擇墳地當以土色光澤、草木茂盛為宜
    • 第十七條 治喪不用浮圖
    • 第十八條 立宗子法,則有尊卑上下,且合於天理
    • 第十九條 邢和叔推崇明道為通儒全才
    • 第二十條 介甫言:律是八分書
    • 第二十一條 志士仁人要留意兵謀師律
    • 第二十二條 肉辟可代死刑
    • 第二十三條 橫渠力主回復井田制
    • 第二十四條 橫渠為政以敦本善俗為先
    • 第二十五條 古禮「異宮而同財」今仍可行
    • 第二十六條 井田方能均平
    • 第二十七條 井田與封建
  • 卷十 君子處事之方
    • 第一條 內積至誠,可以感人
    • 第二條 勸君當以愛民為先
    • 第三條 明道為政,及民之事,盡誠為之,法不得拘
    • 第四條 居官當存心於愛物
    • 第五條 「作事謀始」可絕訟端
    • 第六條 師九二威和並用
    • 第七條 周公由其位而能為者,皆所當為
    • 第八條 大有九三公以奉上
    • 第九條 隨初九,出門而交,則有功
    • 第十條 隨以得中為善
    • 第十一條 進諫有術,納約自牖,施教亦然
    • 第十二條 浚恆之凶在於知常而不知變
    • 第十三條 係遜,懷小人、女子之道也
    • 第十四條 君子以同而異,要能「大同」,也能「獨異」
    • 第十五條 睽初九「見惡人,无咎」
    • 第十六條 睽九二「遇主于巷,未失道也」
    • 第十七條 損九二不自損其剛貞,則能益其上
    • 第十八條 益初九「元吉元咎,下不厚事也」
    • 第十九條 唯革「侮亡」,所以重改作也
    • 第二十條 漸九三「利禦寇」,君子自守以正,亦止小人之惡
    • 第二十一條 旅初六自取災咎
    • 第二十二條 旅九三過剛自高
    • 第二十三條 引兌,未光也
    • 第二十四條 議獄緩死,務盡其忠
    • 第二十五條 小有過越而順乎宜,大吉
    • 第二十六條 正己則不犯小人
    • 第二十七條 周公夔夔蕩蕩,處危疑之地,而不失其聖
    • 第二十八條 察民情,求賢才
    • 第二十九條 學之是非,果能明辨,不益於人,必益於我
    • 第三十條 天祺德量不凡
    • 第三十一條 當言則言,豈會囁嚅
    • 第三十二條 須先有所知,方能就事上學
    • 第三十三條 處人事,勿急迫
    • 第三十四條 安定門人善爲政
    • 第三十五條 責善之道,要使誠有餘而言不足
    • 第三十六條 任職要敬業
    • 第三十七條 爲尊者諱
    • 第三十八條 小事也要敬謹
    • 第三十九條 德重於才
    • 第四十條 與人言,氣忿則招怫
    • 第四十一條 論治當於法度內處得其當
    • 第四十二條 監司與州、縣相處之道
    • 第四十三條 不可有厭事之心
    • 第四十四條 從容就義,難
    • 第四十五條 可責以「盡禮」,不可責以「加禮」
    • 第四十六條 簿待令,猶子弟之事父兄
    • 第四十七條 量隨識長,惟知道者,量自宏大
    • 第四十八條 才有意於爲公,便是私心
    • 第四十九條 忌擅薦人才
    • 第五十條 韓持國服義最不可得
    • 第五十一條 臺、省與外司尊卑有別
    • 第五十二條 學者要通世務
    • 第五十三條 思慮當在事外
    • 第五十四條 責人宜緩
    • 第五十五條 守、令甚有可爲
    • 第五十六條 視民如傷
    • 第五十七條 多取前輩長處
    • 第五十八條 明道平氣說理,荊公愧屈
    • 第五十九條 臨民、御吏之道
    • 第六十條 嘗使於人,易於使人
    • 第六十一條 習坎,維心亨,行有尚
    • 第六十二條 不明義理,乃有惰與羞縮之病
    • 第六十三條 姤初六「羸豕孚蹢躅」
    • 第六十四條 教小童有四益
  • 卷十一 教學之道
    • 第一條 剛與柔,皆有善、有惡,唯中爲和
    • 第二條 教當以豫爲先
    • 第三條 觀上九宜自慎省
    • 第四條 聖人之教常俯而就之
    • 第五條 善書者難知道
    • 第六條 胡安定置「治道齋」,門人多能辦實事
    • 第七條 立言要涵蓄意思
    • 第八條 寓教於樂
    • 第九條 子厚以禮教人,使先有所據守
    • 第十條 教忌躐等
    • 第十一條 舞、射見人誠
    • 第十二條 示不欺以爲身教
    • 第十三條 教人有序,先傳小、近,後教大、遠
    • 第十四條 「說書」轉使人薄
    • 第十五條 古時學者不趨利,便自成德
    • 第十六條 古時有《詩》、禮、樂之教,成材也易
    • 第十七條 教必待憤悱而後發
    • 第十八條 明禮才能倡人、弘道、成教
    • 第十九條 不盡材、不顧安、不由誠,皆施教之妄
    • 第二十條 教小兒,敬爲先
    • 第二十一條 交游之間,議論所爭者小,格心所補者大
  • 卷十二 改過及人心疵病
    • 第一條 要喜聞己過如仲由
    • 第二條 積德則福祿自至
    • 第三條 豫六二中正自守,見幾而作
    • 第四條 豫爲致危亡之道
    • 第五條 必戒於方盛之時
    • 第六條 復六三雖屢「失」,猶能頻「復」,故「厲无咎」
    • 第七條 睽極、剛極、明極,睽上九乃自睽孤也
    • 第八條 解六三小人竊盛位,終可吝也
    • 第九條 益上九「莫益之,或擊之」
    • 第十條 艮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 第十一條 以說而動則失正
    • 第十二條 徇情肆欲則凶而無所利
    • 第十三條 說之惑人,如巧言令色
    • 第十四條 鯀不能捨己從人、盡天下之議,故功敗垂成
    • 第十五條 微生高不直
    • 第十六條 無欲則剛
    • 第十七條 人之過也,各於其類
    • 第十八條 勿以學問驕人
    • 第十九條 勿「逆詐、億不信」
    • 第二十條 外物是末,身心是本
    • 第二十一條 莊子言:其嗜欲深者,其天機淺
    • 第二十二條 機心不可有
    • 第二十三條 疑與周羅皆病
    • 第二十四條 勿枉尺直尋
    • 第二十五條 小人、小丈夫,只是心量小
    • 第二十六條 用私意爲公事,仍是私
    • 第二十七條 做官奪人志
    • 第二十八條 驕、吝乃氣之過與不及
    • 第二十九條 未知道、未知學者如醉人
    • 第三十條 邢七誤仿三省之說爲「一日三點檢」
    • 第三十一條 學者捨禮義則與下民一致
    • 第三十二條 必放鄭衛之音
    • 第三十三條 鄉原不知先立大者
  • 卷十三 異端之學
    • 第一條 佛老之害,甚於楊墨
    • 第二條 師也過,商也不及,其末遂至楊墨
    • 第三條 釋氏毀人倫、去四大,自外於道
    • 第四條 釋氏不重下學,無「存心養性」的工夫
    • 第五條 釋氏之說如鄭聲佞人、巧言令色
    • 第六條 釋氏妄圖去盡根塵,其實是愛身
    • 第七條 夏葛冬裘,飢食渴飲,「節嗜欲,定心氣」
    • 第八條 佛氏不識陰陽,其形而上與聖人不同
    • 第九條 心、迹不可分,從行迹、言論來辨明釋氏之說
    • 第十條 對道教煉氣、仙術的看法
    • 第十一條 釋與儒雖似而實異
    • 第十二條 釋氏蔽其用於一身之小,溺其志於虛空之大
    • 第十三條 《易》不言有、無
    • 第十四條 釋氏迷誤天下蒼生逾五百年
  • 卷十四 聖賢氣象
    • 第一條 以孟子的性之、反之,比較堯、舜等六聖
    • 第二條 從五個角度,比較孔、顏、孟三聖
    • 第三條 曾子氣象極好
    • 第四條 傳經爲難,微思、孟,道幾乎息矣
    • 第五條 評荀、揚
    • 第六條 再評荀、揚
    • 第七條 董子度越諸子
    • 第八條 比較漢儒毛、董、揚
    • 第九條 四評揚雄
    • 第十條 孔明取劉璋,於道未盡
    • 第十一條 孔明有儒者氣象
    • 第十二條 孔明庶幾禮樂
    • 第十三條 文中子多有荀、揚不及處
    • 第十四條 韓愈似孟子,乃豪傑之士
    • 第十五條 韓愈對聖學深有所見
    • 第十六條 茂叔人品如光風霽月,爲政精密嚴恕
    • 第十七條 〈明道先生行狀〉
    • 第十八條 茂叔不除窗前草
    • 第十九條 子厚與人同休戚
    • 第二十條 伯淳、子厚,道脈相承
    • 第二十一條 明道坐如泥塑人,接人則渾是一團和氣
    • 第二十二條 如沐春風與程門立雪
    • 第二十三條 三十年未見明道忿厲之容
    • 第二十四條 〈明道先生哀詞〉
    • 第二十五條 〈橫渠先生行狀〉
    • 第二十六條 二程十四、五便欲學聖人
  • 卷一 道體
    • 第一條 〈太極圖說〉
      • 附錄一 〈太極圖〉
      • 附錄二 朱熹所作〈圖解〉
    • 第二條 誠,無爲;幾,善惡。性焉安焉爲聖,復焉執焉爲賢
    • 第三條 「未發」爲中、寂然不動,「已發」要和、感而遂通
    • 第四條 心之體、用
    • 第五條 乾爲天、爲健、爲道,又爲帝、爲鬼神、爲神
    • 第六條 四德之「元」猶五常之「仁」
    • 第七條 天所賦爲命,物所受爲性
    • 第八條 鬼神者,造化之迹也
    • 第九條 剝極則復,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
    • 第十條 一陽來復,動之端乃天地生物之心
    • 第十一條 仁爲公、爲善之本
    • 第十二條 感、應循環不已
    • 第十三條 隨時變易乃恆久之道
    • 第十四條 自暴、自棄與「小人革面」
    • 第十五條 在物爲理,處物爲義
    • 第十六條 動靜無端,陰陽無始
    • 第十七條 仁乃正理,禮樂之所由生
    • 第十八條 常思人倫有多少不盡分處
    • 第十九條 忠、誠貫乎天人之間
    • 第二十條 仁者以天地萬物爲一體,故以手足痿痺爲不仁
    • 第二十一條 性乃繼之者善也,自天命以至於教,無私意加損焉
    • 第二十二條 觀天地生物氣象
    • 第二十三條 萬物生意最可觀,此元乃善之長,仁也
    • 第二十四條 滿腔子是惻隱之心
    • 第二十五條 天下之理,無獨必有對
    • 第二十六條 中爲天下之大本、正理,惟敬而無失乃中
    • 第二十七條 公則一,私則萬殊
    • 第二十八條 本、末不可分
    • 第二十九條 凡事皆天然有箇「中」在,不待人安排
    • 第三十條 「中」字最難識
    • 第三十一條 无妄即誠,不欺其次
    • 第三十二條 沖漠無朕,萬象森然已具
    • 第三十三條 屈伸往來之義,見於鼻息之間
    • 第三十四條 天地之間只有箇感、應而已
    • 第三十五條 將聖賢所言仁處,類聚而觀
    • 第三十六條 「心」如穀種,生之性爲「仁」
    • 第三十七條 如何訓「仁」
    • 第三十八條 性即理也,凡事先善而後惡、先是而後非
    • 第三十九條 心本善,既發則謂之情,有善、不善
    • 第四十條 才出於氣,有善、不善;性則無不善
    • 第四十一條 四端不言「信」
    • 第四十二條 心,生道也
    • 第四十三條 氣坱然太虛,升降飛揚不息
    • 第四十四條 氣生萬物,循環不已
    • 第四十五條 天體物不遺
    • 第四十六條 鬼神者,二氣之良能也
    • 第四十七條 氣之屈伸往來爲鬼神
    • 第四十八條 惟大人爲能盡此性之道
    • 第五十條 心,統性情者也
    • 第五十一條 人、物之別,在於氣之通、蔽、開、塞
  • 出版地 臺灣
  • 語言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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