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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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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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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書籍分類
學科分類
ISBN
978986019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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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
  • 壹、法律及法規命令
    • 一、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 二、大學法
    • 三、大學法施行細則
    • 四、教師法
    • 五、教師法施行細則
    • 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八、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2號解釋
    • 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十、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十一、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 十二、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十三、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十四、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 貳、行政規則
    •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 二、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
    •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 四、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 五、因應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評審應注意事項
    • 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
    • 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之改進措施
  • 參、公告
    • 一、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台學審字第0960037353號)
    • 二、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70166339號)
      •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二)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171
    • 三、自即日起適用「重要國際運動賽會」、「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專科以上學校體育(乙表)」及「重要國際運動賽會成就證明採計基準表」等表件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台學審字第0980074795號)
  • 肆、函釋
    • 一、送審資格
      • 1.學士直攻博士是否具有碩士同等學歷,得送審講師資格(中華民國87年1月9日台審字第87119425號函)
      • 2.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中華民國89年1月15日台審字第89006274號函)
      • 3.以作品取得之博士學位,是否得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中華民國89年12月5日台審字第89157423號函)
      • 4.英國特殊學歷認定(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台審字第90137394號令)
      • 5.任教末中斷之規定(中華民國90年12月4日台審字第090163877號令)
      • 6.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可否視同能續任教末中斷(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20010963號函)
      • 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改聘為專任教師,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中華民國92年2月13日台審字第0910178870號函)
      • 8.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中華民國日92年10月31日台審字第0920160464號函)
      • 9.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之規定(中華民國92年1月19日台審字第0920160884號函)
      • 10.具碩土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台學審字第0940105464號函)
      • 11.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5010834日號函)
      • 12.不受理美國康克迪亞大學MBA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50155697B號函)
      • 13.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未經學校改聘程序,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中華民國的年1月8日台學審字第仿的000577號函)
      • 14.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送審教師資格之規定(中華民國的年2月1日台學審字第0960018710號函)
      • 15.醫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原「主治醫師」經歷之採計(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學審字第0970038541號函)
      • 16.持79年醫、牙學歷甄試開始辦理前已取得醫師證書之國外醫、牙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得不受限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3有關醫、牙學位認定原則第2點之規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台審字第0970241832號函)
    • 二、年資
      • 1.因學校承辦延誤,影響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之處理方式(中華民國81年8月7日台審字第44118號國)
      • 2.實習醫師年資採計方式(中華民國86年10月21日台人字第86100593號函)
      • 3.「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們職業及職務4年以上」如何起算(中華民國87年6月6日台(87)人(一)字第87054679號函)
      • 4.「教師年資」之採計是否適用任教國外學校之年資(中華民國89年8月30日台學審字第89106629號函)
      • 5.專們職業(務)可否採計軍醫官年資(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台學審字第0920032447號函)
      • 6.有關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001302號函)
      • 7.「醫學中心」年資得併計「準醫學中心」年資(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157889號函)
      • 8.得否以臨時學位證明、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計算升等年資(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台學審字第0930153741號函)
      • 9.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相關年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106184D號函)
      • 10.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年資不得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研究工作」服務年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台學審字第的50129404號函)
      • 11.報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中華民國的年2月1日台學審字第0960019408號函)
      • 12.公私立大學院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合聘教師之年資採認(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台學審字第0960078879號函)
      • 13.校教評會通過新聘教師聘任案時間晚於其起聘期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校教評會通過月起算(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台學審字第0960163042號函)
      • 14.自97學度起,各授權自審學校(含部份授權自審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其升等生效年月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70024022號函)
      • 15.公私立醫院專任醫師擔任醫學院臨床教師,其升等年資應依兼任教師年資採計(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70029130號函)
    • 三、著作
      • l.經審定不通過者,得否以同題目再送審(中華民國67年5月17日台審字第12918號函)
      • 2.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須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中華民國79年11月9日台審字第55322號函)
      • 3.有關著作之「出版公開發行」(中華民國89年5月6日台審字第89054607號函)
      • 4.外國語文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台審字第90082336號函)
      • 5.有關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未獲通過,須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作品(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台審字第0920131629號函)
      • 6.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等級者,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中華民國93年2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30016722B號)
      • 7.「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乏時間起計點(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函)
      • 8.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是否可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中華民國93年10月21日台學審字第0930132856號函)
      • 9.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C號函)
      • 10.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50013837號函)
      • 11.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60050665號函)
      • 12.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中華民國的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60051446號函)
      • 13.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專們著作「送審前5年內」推算基準點(中華民國的年7月6日台學審字第0960102140號函)
      • 14.專們著作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均不得受理(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70017012號函)
      • 15.持藝術文憑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其所送審作品仍應提出創作或展演報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台學審字第0970166178號函)
      • 16.有關著作之「版次」與「刷次J(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圖協發字第143號函)
    • 四、學校作業注意事項
      • 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中華民國的年3月5日台審字第11582號函)
      • 2.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峙,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中華民國86年10月14日台審字第86117828號函)
      • 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應循行政系統辦理(中華民國90年5月16日台審字第90059591號令)
      • 4.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幟,其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應報部註銷(中華民國92年2月10日台審字第92000283號函)
      • 5.升等案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學校應就該升等案續行升等之程序(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台審字第0920仿9857號函)
      • 6.辦理國外學歷查證前,應先完備驗證程序(中華民國92年7月3日台學審字第0920094450號函)
      • 7.各大專院校應確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台學審字第0930048025號函)
      • 8.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之適用(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台學審字第0940闊的65號函)
      • 9.以碩、博士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應落實實質審查及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補充規定(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台學審字第0940118772號函)
      • 10.國外學歷之(主業期限修正後,過去案例再送審之處理方式(中華民國94年09月23日台學審字第0940112214號函)
      • 11.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中華民國94年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40159083號函)
      • 12.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專家學者評審,包含該校非該系之教師「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不在此限」之意旨;JD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之辦理方式(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50006177號函)
      • 13.有關本部部分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時程與範圍(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台學審字第0950084625號函)
      • 14.有關駐外單位之「驗證章戳」留存乙份於教育部,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50098057號函)
      • 15.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5日178543號函)
      • 16.轉知澳洲南澳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在臺灣違法招生授課(中華民國的年4月17日台學審字第0960053632號函)
      • 17.有關本部第二階段部分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師資格時程範團及注意事項(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60090625號函)
      • 18.轉知有關美國FeltonUniversity涉嫌出售虛偽之「學歷證件」(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台學審字第0960145693號函)
      • 19.二階段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注意及改進事項(中華民國的年10月15日台(96)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
      • 20.有關本部第二階段部分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時手里、範圍及注意事項之補充說明(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台學審字第0960187019號函)
      • 21.為鼓勵各校教師從事產學合作,建請各校考量教師所屬領域乏特性,將產學合作績效納入校內教師升等指標(中華民97年l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70005261號函)
      • 22.大學專任教師於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得否返校擔任系(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台人(一)字第970148966號函)
  • 出版地 臺灣
  • 語言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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