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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1895年改由日本統治,過去「去衙門打官司」的台灣人,也開始改口稱「去法院相告」。面臨傳統中國式與近代西方式兩種國家法制的更替,人們的「司法正義觀」是否已被引導至新的方向,或仍延續著舊有觀念?這項法律觀的轉型,會因不同的社經階層、地域、性別等而有差別嗎?
本書先從制度面及其整體運作,指出「現代」的司法裁判相較於「傳統」的斷罪聽訟,存在著判調分立、審辯分立、審檢辯分立,以及行政司法分立等司法正義觀上的差異,但兩者在日治台灣國家法上卻不時相互交織。接著將《日治法院檔案》運用於法實證研究,收集日治時期台北地方法院數萬份民刑事判決所載個案資料,當做變數而為編碼。再藉由上述變數交叉分析的結果,詮釋人們的司法正義觀可能已有怎樣的轉變。
此次改版,更將原本以一章闡述之國家法制上司法正義觀的傳統與現代交織,增訂擴充為四章,並以之為「上篇」;原本的第二至五章則作為「下篇」,即現今的第五至八章。關於民事紛爭「判調分立」觀念的導入及轉譯後法制、民事「審辯分立」的新制度與舊觀念、刑事「審檢辯分立」的模糊化或否定、「行政與司法分立」不受尊重等四項論點,從而大幅增加內容。
日治50年確實開啟了台灣人司法正義觀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但前進的步伐,亦即轉型的程度,猶相當有限,處處可見傳統司法正義觀的遺緒。
本書先從制度面及其整體運作,指出「現代」的司法裁判相較於「傳統」的斷罪聽訟,存在著判調分立、審辯分立、審檢辯分立,以及行政司法分立等司法正義觀上的差異,但兩者在日治台灣國家法上卻不時相互交織。接著將《日治法院檔案》運用於法實證研究,收集日治時期台北地方法院數萬份民刑事判決所載個案資料,當做變數而為編碼。再藉由上述變數交叉分析的結果,詮釋人們的司法正義觀可能已有怎樣的轉變。
此次改版,更將原本以一章闡述之國家法制上司法正義觀的傳統與現代交織,增訂擴充為四章,並以之為「上篇」;原本的第二至五章則作為「下篇」,即現今的第五至八章。關於民事紛爭「判調分立」觀念的導入及轉譯後法制、民事「審辯分立」的新制度與舊觀念、刑事「審檢辯分立」的模糊化或否定、「行政與司法分立」不受尊重等四項論點,從而大幅增加內容。
日治50年確實開啟了台灣人司法正義觀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但前進的步伐,亦即轉型的程度,猶相當有限,處處可見傳統司法正義觀的遺緒。
- 增訂版序
- 修訂版序
- 初版自序
- 圖次
- 表次
- 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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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國家法制上傳統與現代交織的司法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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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紛爭「判調分立」觀念的導入及轉譯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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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清治台灣並無來自西方的現代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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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以現代法轉譯成新制但舊有文化觀念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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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審辯分立」的新制度與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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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訴訟代理人資格由存在私密關係走向具備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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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被投射為傳統訟師的現代辯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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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民眾逐漸但有限的本於審辯分立近用辯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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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審檢辯分立」的模糊化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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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附加殖民地特別法的審檢辯分立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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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以審檢辯不分的犯罪即決處理大多數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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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檢察官在新制下的控訴者角色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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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司法分立」不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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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個人民陌生且執政者不愛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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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在殖民地台灣有限的行政司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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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人民近用法院與轉型中的司法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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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以人民的法院活動探究其司法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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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上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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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分析之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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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變數之說明及其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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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使用法院而體驗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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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案件類型與使用法院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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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住所地與使用法院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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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當事人屬性與使用法院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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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使用辯護士而體驗審辯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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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當事人屬性與使用辯護士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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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原告與被告的使用辯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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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非自然人的各種團體的使用辯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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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促使當事人使用辯護士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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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與檢察官對辯而體驗審檢辯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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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日治時期刑事司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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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年代與接觸專業檢察官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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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略式命令與審檢辯分立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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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 附錄:《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及運用
- 參考文獻
- 索引
-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 DOI : 10.978.986350/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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