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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蒐整當時臺灣總督府的重要公文書,總督府重大政策過程亦收錄其中,尤其明治時期的各項律令制定頗為完整。本書即以明治34、35年各項律令制訂過程中相關文書,並輔以日本國立公文書館「亞洲歷史資料中心」網路上公開的相關文書和《臺灣總督府報》的律令發令公告等史料,以圖文兼具方式撰述而成,深具參考價值。
- 館長序
- 導讀
- 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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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主題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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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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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信電話之犯罪相關律令(律令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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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代人申請登錄在辯護士名簿時得成為辯護士(律令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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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總督府縣治課研擬提出「臺灣土地徵收法」律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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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督府縣治課重新草擬「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律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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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首長對「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律令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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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灣土地收用規則」之發布(律令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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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尾立孝維就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偵查權問題建請發布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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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灣總督府提出「刑事訴訟程序相關律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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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刑事訴訟程序相關律令」之發布(律令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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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灣汽船檢查規則」部分條文之修正(律令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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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臺中縣知事之建議及「臺灣公共埤圳規則」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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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臺北縣知事對「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律令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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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內務省對「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律令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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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制局對「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律令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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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臺灣公共埤圳規則」之發布(律令第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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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廢止「糖業稅則」(律令第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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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自臺灣輸送砂糖、糖蜜或糖水至日本內地時準用「臺灣關稅規則」中輸出相關規定(律令第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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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修正臺灣砂糖之輸出稅率(律令第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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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臺灣保安林規則」之制定(律令第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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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臺灣汽船職員規則」之制定(律令第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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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砂糖、糖蜜、糖水準用「砂糖消費稅法」(律令第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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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臺灣關稅規則」暨「臺灣輸出稅及出港稅規則」之訴願準用「訴願法」(律令第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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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地方行政區劃變更時地方稅經濟所屬財產之處分相關之件(律令第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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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為因應地方官官制修正而須修正之律令(律令第十五號至第二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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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臺灣辯護士之懲戒準用「法院判官懲戒令」(律令第二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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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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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本銀行之兌換銀行券其偽造、變造及其收受、行使相關律令(律令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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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臺灣鴉片令」部分條文之修正(律令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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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臺灣國防用防禦營造物區域管理規則」之制定(律令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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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臺灣地方稅規則」部分條文之修正(律令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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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臺灣糖業獎勵規則」之制定(律令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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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高等土地調查委員會規則」部分條文之修正(律令第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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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臺灣地籍規則」施行前賦課徵收之地租官租有誤時不予追徵退還(律令第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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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臺灣汽船職員懲戒規則」律令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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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內務省及法制局對「臺灣汽船職員懲戒規則」案之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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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臺灣汽船職員懲戒規則」之發布(律令第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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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臺灣罹災救助基金」部分條文之修正(律令第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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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書目
- 索引
-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 DOI : 10.978.98604/4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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