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人評分過此書
在台灣、美國和日本的藥品主管機關,只有在藥商證明其藥品具有安全性及有效性後始准新藥上市,主管機關並不會容許一種藥品概括性的用途,因此,藥商必須提出藥品之安全性與有效性之三階段人體試驗的研究報告、生產該藥品之成分、方法以及該藥品預定使用之仿單標示。藥品主管機關將審查包括適應症、用法、患者族群、禁忌症、警示、劑量、副作用、藥理學、其他藥品的資料,以及所有宣稱該藥的好處與風險之所有標示。當藥品如同其所申請上市的特定用途是有效且安全的,主管機關將會核准該新藥以及其藥品特定專業的標示。依主管機關所核准之用途而使用該藥品被稱為仿單內使用,若使用方法非在核准之仿單之上,即被定義為仿單外使用。
藥品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醫師可能用於任何目的,因此,仿單外使用是常見並且為醫師團體所接受是有利於患者的。仿單外使用的態樣,可能是非依仿單所載適應症、劑量、患者族群,特別盛行於末期癌症,或者常見於兒童患者身上,因藥商無法在兒童族群身上進行人體試驗取得正當性,該藥可能僅核准使用於成人。本文認為醫師行使合理醫學判斷,具有臨床上的自由去仿單外使用處方藥品,藉以促進創新,導致新治療方法的發展。此外,依據處方藥仿單外使用的特徵,在台灣藥事法規定下,仿單外使用不應該被認為是新藥、實驗性藥品或者人體試驗。然而,在一些事例中,學者調查一些仿單外使用發現它們是危險或無療效的。因此,醫師進行仿單外使用時有責任對於患者告知該藥品,並且是基於實證醫學進行該醫療決策。在台灣,衛生署認為醫師有法律上義務去告知患者該藥品相關重要風險,包括使用方式未經衛生署核准本身,就醫師仿單外使用之處方,其告知範圍就規定與法院判決與美國有顯著不同。此外,就我國2011年就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8款的修正與日本藥害救濟的規定,就仿單外使用之藥害補償仍有不適當之限制。
其次,雖為僅違反仿單所載之內容不足以建構醫師違反注意義務之證據,但本文主張仿單上所載之資訊,在醫療過失訴訟中可提供重要協助在確認醫師注意義務之內容,仿單各項記載可以協助判斷,去決定處方藥品仿單外使用對於患者是否呈現不可被接受的風險。然而,如同上揭所述,創新的仿單外使用(定義為有合理使用之正當性,但無充足實證醫學去減少安全性與有效性),通常不是一種標準治療並且常見是對於醫療慣行的挑戰,這樣的用藥行為很容易被認為是違反注意義務。本文主張此時法院應適用可尊敬少數原則去評價醫師處方藥品仿單外使用之行為。另一方面,隨著藥品基因體學的發展,醫師疏於提供基因檢驗去確認仿單外使用之安全性,可能會有過失責任。藥品基因體學已經成為評估仿單外使用之安全性與有效性的工具。
最後,在台灣,藥商與醫師有著密切財務聯結,藥商創造此關係藉由提供經濟上的誘因去影響醫師獨立理性的用藥行為。藥商提供醫師登記及旅行費用(如餐費及住宿費)去參與專業醫療會議和醫學繼續教育,並且提供醫師小禮物,例如筆、藥物樣品、辦公用品等,作為處方他們藥品仿單內/外使用的誘因。藥商也藉由選擇藥商所支持的主題,試圖透過醫學繼續教育及醫療會議促銷他們藥品的仿單外使用。台灣缺欠規制藥商對於醫師贈送禮物及資助行為,僅依賴醫師與藥商自律的利益衡突之行為指引及行為準則。本文提出不同策略來解決利益衝突,創造明確倫理準則去指導可能利益衝突行為及揭露利益衝突,並且醫師具有契約義務(受託義務)去向患者揭露有向藥商收受禮物或報酬。藉由確認此一法律義務,醫師將能確保患者利益仍為其所關注,因而重回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慣行。台灣也缺乏透過不實申報法加諸藥商仿單外使用行銷之限制。本文也討論基於不實申報法及其他規定在仿單外使用的管制措施。如此制度修正提議,應該被考慮為解決仿單外使用行銷問題的適當方法。
藥品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醫師可能用於任何目的,因此,仿單外使用是常見並且為醫師團體所接受是有利於患者的。仿單外使用的態樣,可能是非依仿單所載適應症、劑量、患者族群,特別盛行於末期癌症,或者常見於兒童患者身上,因藥商無法在兒童族群身上進行人體試驗取得正當性,該藥可能僅核准使用於成人。本文認為醫師行使合理醫學判斷,具有臨床上的自由去仿單外使用處方藥品,藉以促進創新,導致新治療方法的發展。此外,依據處方藥仿單外使用的特徵,在台灣藥事法規定下,仿單外使用不應該被認為是新藥、實驗性藥品或者人體試驗。然而,在一些事例中,學者調查一些仿單外使用發現它們是危險或無療效的。因此,醫師進行仿單外使用時有責任對於患者告知該藥品,並且是基於實證醫學進行該醫療決策。在台灣,衛生署認為醫師有法律上義務去告知患者該藥品相關重要風險,包括使用方式未經衛生署核准本身,就醫師仿單外使用之處方,其告知範圍就規定與法院判決與美國有顯著不同。此外,就我國2011年就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8款的修正與日本藥害救濟的規定,就仿單外使用之藥害補償仍有不適當之限制。
其次,雖為僅違反仿單所載之內容不足以建構醫師違反注意義務之證據,但本文主張仿單上所載之資訊,在醫療過失訴訟中可提供重要協助在確認醫師注意義務之內容,仿單各項記載可以協助判斷,去決定處方藥品仿單外使用對於患者是否呈現不可被接受的風險。然而,如同上揭所述,創新的仿單外使用(定義為有合理使用之正當性,但無充足實證醫學去減少安全性與有效性),通常不是一種標準治療並且常見是對於醫療慣行的挑戰,這樣的用藥行為很容易被認為是違反注意義務。本文主張此時法院應適用可尊敬少數原則去評價醫師處方藥品仿單外使用之行為。另一方面,隨著藥品基因體學的發展,醫師疏於提供基因檢驗去確認仿單外使用之安全性,可能會有過失責任。藥品基因體學已經成為評估仿單外使用之安全性與有效性的工具。
最後,在台灣,藥商與醫師有著密切財務聯結,藥商創造此關係藉由提供經濟上的誘因去影響醫師獨立理性的用藥行為。藥商提供醫師登記及旅行費用(如餐費及住宿費)去參與專業醫療會議和醫學繼續教育,並且提供醫師小禮物,例如筆、藥物樣品、辦公用品等,作為處方他們藥品仿單內/外使用的誘因。藥商也藉由選擇藥商所支持的主題,試圖透過醫學繼續教育及醫療會議促銷他們藥品的仿單外使用。台灣缺欠規制藥商對於醫師贈送禮物及資助行為,僅依賴醫師與藥商自律的利益衡突之行為指引及行為準則。本文提出不同策略來解決利益衝突,創造明確倫理準則去指導可能利益衝突行為及揭露利益衝突,並且醫師具有契約義務(受託義務)去向患者揭露有向藥商收受禮物或報酬。藉由確認此一法律義務,醫師將能確保患者利益仍為其所關注,因而重回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慣行。台灣也缺乏透過不實申報法加諸藥商仿單外使用行銷之限制。本文也討論基於不實申報法及其他規定在仿單外使用的管制措施。如此制度修正提議,應該被考慮為解決仿單外使用行銷問題的適當方法。
-
第一章 緒論
-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第二節 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研究限制
-
第一項 研究範圍
-
第二項 研究方法
-
第三項 研究之限制
-
-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
第一項 研究架構
-
第二項 研究流程
-
-
第四節 問題意識
-
第一項 案例事實及判決要旨
-
第二項 問題提出
-
-
-
第二章 仿單的意義與內容
-
第一節 藥品管制之發展、意義及特色
-
第一項 藥害事件與藥品管制之沿革
-
第二項 藥品管制之意義
-
-
第二節 仿單的意義
-
第一項 仿單之定義
-
第二項 仿單與藥品管制之關聯
-
-
第三節 仿單之內容
-
第一項 應記載之內容
-
-
第四節 仿單與用藥安全性、有效性
-
第一項 仿單與用藥安全性之關聯
-
第二項 仿單與用藥有效性之關聯
-
-
第五節 仿單之變更
-
第一項 仿單變更之法律規定
-
第二項 美國現況
-
第三項 我國現況
-
-
第六節 藥物基因體學對於仿單的影響
-
第一項 藥物基因體學的介紹
-
第二項 藥物基因體學對於藥品管制的影響
-
第三項 藥物基因體學對於仿單記載之影響
-
-
-
第三章 仿單外使用之介紹
-
第一節 仿單外使用之定義
-
第一項 off-label use 之名詞翻釋
-
第二項 廣義與狹義之仿單外使用
-
-
第二節 醫療上仿單外使用之現況
-
第一項 美國醫療上仿單外使用現況
-
第二項 我國醫療上仿單外使用現況
-
-
第三節 仿單外使用存在之意義與管制之必要性
-
第一項 仿單外使用存在之意義
-
第二項 仿單外使用所帶來益處及管制之必要性
-
-
第四節 仿單外使用之類型
-
第一項 美國
-
第二項 我國
-
第三項 小結
-
-
第五節 仿單外使用之定性
-
第一項 仿單外使用的屬性—醫療行為與人體試驗行為之區別
-
第二項 仿單外使用之屬性
-
-
第六節 藥物基因體學對於仿單外使用之影響
-
第一項 適應症及適用族群的限定及使用劑量、禁忌症、警語註記造成仿單外使用機會大增
-
第二項 仿單外使用用藥安全性與有效性評估
-
第三項 仿單外使用費用保險給付之評估
-
-
第七節 小結
-
-
第四章 醫師仿單外使用之管制
-
第一節 醫師對於合法上市藥品之仿單外使用裁量空間
-
第一項 美國
-
第二項 我國
-
第三項 從醫學倫理角度
-
第四項 本文看法
-
-
第二節 醫師藥品仿單外使用之安全性與有效性管制
-
第一項 用藥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之科學依據
-
第二項 仿單外使用用藥前之告知後同意法則適用
-
第三項 仿單外使用本身是否為告知後同意原則下說明義務內容
-
第四項 仿單外使用是否等同於臨床試驗實驗性治療應告知實驗性質
-
第五項 從醫學倫理角度
-
第六項 本文見解
-
第七項 利用藥物基因體學評估仿單外使用之安全性與有效性
-
-
第三節 利益衝突管制與醫師仿單外使用適當性
-
第一項 醫師仿單外使用時之利益衝突
-
第二項 醫師仿單外使用利益衝突之管制
-
-
-
第五章 醫師仿單外使用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
-
第一節 仿單外使用違反正當性及適當性之法律責任
-
第一項 違反醫學倫理之效果
-
第二項 違反藥品仿單外使用醫師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
-
第三項 違反注意義務之民、刑事過失責任
-
-
第二節 具有正當性及適當性之仿單外使用造成損害之藥害救濟
-
第一項 舊法時期對於適當仿單外使用排除救濟之不當
-
第二項 新法時期對於適當仿單外使用納入藥害救濟之問題
-
-
-
第六章 藥品仿單外使用以藥商為管制對象之手段選擇
-
第一節 仿單外使用資訊之行銷傳播限制
-
第一項 商業促銷夾帶藥品仿單外使用之資訊
-
第二項 管制藥商於行銷時為仿單外使用資訊傳遞的理由
-
第三項 限制藥商仿單外使用資訊傳播的法條依據
-
第四項 反對限制藥商仿單外使用資訊傳播的理由
-
第五項 限制藥商仿單外使用資訊傳播之合憲性爭議
-
第六項 FDA 限制藥商仿單外使用資訊傳播之新管制措施
-
第七項 我國對於藥商行銷仿單外使用管制之真空
-
-
第二節 藥商仿單外使用行銷的自律與陽光法案
-
第一項 藥商自律
-
第二項 藥商支付醫師報酬陽光法案(PhysicianPayment“SunshineProvisions")
-
第三項 藥商仿單外使用行銷時反佣金法之適用
-
第四項 我國現制與建議
-
-
第三節 藥商仿單外使用行銷詐欺之管制
-
第一項 FCA 之介紹
-
第二項 FCA 適用於藥商非法行銷藥品之仿單外使用
-
第三項 我國藥商不當仿單外使用行銷詐欺罪之適用可能性
-
-
第四節 藥商仿單外使用警告及變更仿單之管制
-
第一項 藥商就藥品仿單外使用疏於警告或指示之商品責任
-
第二項 藥商就藥品仿單外使用安全性仿單變更記載之義務
-
-
-
第七章 結論
-
第一節 我國管制與美國比較之差異
-
第一項 管制對象的選擇
-
第二項 管制手段的選擇
-
第三項 告知後同意法則之適用
-
第四項 仿單外使用引起之訴訟
-
-
第二節 管制之建議
-
第一項 將仿單作為用藥管制工具之一
-
第二項 醫師用藥仿單外使用選擇之正當性的基準
-
第三項 醫師用藥仿單外使用之適當性—利益衝突之管制建議
-
第四項 法院對於涉及仿單外使用判決之妥當性建議
-
第五項 仿單外使用藥害救濟規定之建議
-
第六項 藥商仿單外使用行銷管制及指示警告義務之建議
-
-
- 參考文獻
-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 DOI : 10.978.98692908/76
評分與評論
請登入後再留言與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