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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初步
《民權初步》是孫中山先生思想中建國方略之社會建設,這本書於民國六年二月發表於上海,是孫中山先生參考美國學者沙德女士之會議規則而來。孫中山先生在其自敘中說道,這本書是教吾國人民行使民權的第一部方法,所以名為《民權初步》。他認為,我國舊社會凌亂散漫、毫無組織,常被恥笑為一盤散沙;復興民族,必自改造社會做起,使我們的社會成為有秩序、有紀律,合乎現代化的新社會。孫中山先生鑒於中國人一向缺乏組織習慣和團體生活訓練,常連最基本的議事規則也不懂,乃著成此書,希望全民按照《民權初步》的訓練,使之成為我們生活習慣的一部
- 弁言
- 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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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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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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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 會議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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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 會議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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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 會議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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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節 召集之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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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節 開會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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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節 主座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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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節 被指名者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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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節 指名之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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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節 選舉書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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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節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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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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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節 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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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節 章程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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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節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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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節 職員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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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節 其他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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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節 無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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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節 大多數與較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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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團體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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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議事之秩序並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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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節 循行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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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節 議事之公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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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節 額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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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節 額數為開會前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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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節 開會後缺額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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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節 數額數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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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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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節 會長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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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節 會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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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節 會員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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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節 副會長並書記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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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節 全體之權限並缺席、廢置、特別會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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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節 特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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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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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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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節 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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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節 處事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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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節 動議之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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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節 何時可發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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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節 手續之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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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節 附和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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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節 附和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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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節 極端之當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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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離奇之動議並地位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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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節 收回動議之公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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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節 收回之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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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節 例外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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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節 分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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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節 對等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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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節 地位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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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節 地位之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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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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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節 討論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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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節 討論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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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節 何時為討論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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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節 討論法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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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節 限制冗論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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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節 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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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節 駁論言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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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節 競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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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節 遜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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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節 討論之友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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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節 一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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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停止討論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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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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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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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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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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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節 停止動議與本題動議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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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節 停止動議對於他動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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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節 停止動議對於本題一部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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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節 定時停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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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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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節 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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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節 舉手並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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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節 採法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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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節 拍掌不宜用以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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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節 兩面俱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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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節 表決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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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節 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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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節 主座之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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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節 主座有表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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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節 點名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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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節 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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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節 由少數或多於大多數以取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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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表決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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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節 復議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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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節 復議動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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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節 何時可發復議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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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節 何人可發復議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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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節 折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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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節 討論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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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節 得勝方面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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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節 復議之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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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節 不能復議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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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節 復議動議宜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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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節 取消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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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節 兩動議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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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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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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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節 修正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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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節 修正案須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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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節 修正案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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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節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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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節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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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節 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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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節 先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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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節 接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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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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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節 修正之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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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節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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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節 加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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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節 加入案之否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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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節 改變意思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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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節 刪除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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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三節 刪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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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四節 刪去案呈決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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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節 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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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六節 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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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節 刪去而加入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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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節 刪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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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九節 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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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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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節 款項及時間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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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節 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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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節 不受修正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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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三節 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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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四節 修正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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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動議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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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屬動議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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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五節 順序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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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六節 獨立動議附屬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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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七節 七種附屬動議及其順序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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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八節 議案順序之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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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九節 七種附屬動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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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節 定秩序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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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散會與擱置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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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一節 散會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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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二節 獨立之散會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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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三節 散會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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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四節 散會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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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五節 有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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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六節 擱置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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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七節 擱置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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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八節 抽出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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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延期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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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九節 有定時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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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節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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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一節 此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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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二節 無期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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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三節 此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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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付委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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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四節 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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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五節 付委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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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六節 帶訓令之付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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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七節 問題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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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八節 委選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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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九節 獨立之付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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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委員及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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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節 委員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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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一節 委員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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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二節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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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三節 報告之呈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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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四節 要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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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五節 少數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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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六節 報告之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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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七節 復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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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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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權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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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八節 權宜問題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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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九節 權宜問題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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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節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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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一節 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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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秩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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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二節 秩序問題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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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三節 主座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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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節 秩序問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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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五節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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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六節 申訴表決之同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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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七節 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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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八節 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演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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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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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章程並規則之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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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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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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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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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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