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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史料彙編.回復姓名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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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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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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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9860407983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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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彙編係以國史館文獻館典藏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為主,輔以臺灣省政府及彰化市政府檔案等彙集而成,時間斷限為民國34年至42年,收錄資料從回復姓名辦法頒佈到廢止期間,按時間先後排列,共分回復姓名相關法令與疑義、申請回復姓名案、土地產權、土地清冊與分地目統計及彰化市政府申請案等4章節,希冀呈現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後積極推動回復原有姓名之歷史概貌。
  • 館長序
  • 導論
  • 凡例
  • 壹:回復姓名相關法令與疑義
    • 〇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各市市政府、各州廳接管委員會公布本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希轉知實施由(民國34年12月6日)
      • 附件一: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
      • 附件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聲請書
    • 〇二、臺東接管委員會電(臺北)民政處詢問回復姓名辦法案(民國34年12月8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〇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公布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由(民國34年12月10日)
    • 〇四、臺灣省基隆市政府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關於本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未盡事項呈請核示由(民國34年12月19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指令
    • 〇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達各市政府及各接管委員會為臺胞改為日本名而未改姓聲請回復原名者可依照前頒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辦理由(民國34年12月20日)
    • 〇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示臺北視察江厚祥等5人有關調查日人私有土地應行注意事項希會同趕辦由(民國35年1月11日)
    • 〇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函民政處為更改姓名辦法發生疑義請查照見復由(民國35年1月17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密代電
    • 〇八、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令各縣市政府為多方宣傳鼓勵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由(民國35年3月20日)
    • 〇九、臺南縣政府呈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奉轉飭人民辦理回復原有姓名申請由(民國35年4月24日)
    • 一〇、臺南縣政府民政局電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請示可否自由更改姓名由(民國35年4月27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一一、行政院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案(民國35年5月6日)
      • 附件一: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
      • 附件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聲請書(略)
      • 附件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令
    • 一二、高雄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山地鄉村面積人口調查統計表及鄉公所職員名冊各1份希鑒核由(民國35年5月15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一三、行政院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奉令准予備案由(民國35年5月16日)
    • 一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告臺灣省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更改公告週知由(民國35年6月17日)
      • 附件一: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略)
      • 附件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聲請書(略)
    • 一五、新竹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臺胞改換姓名請核示由(民國35年7月12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簽復文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一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辦理回復原有姓名疑義奉面諭遵辦請備案由(民國35年9月9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一七、臺東縣政府電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回復原有姓名請延至本年年底乞示由(民國35年9月11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一八、臺灣省高雄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臺胞回復原有姓名請寬限至10月底止電請核示由(民國35年9月25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一九、花蓮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高砂族同胞回復姓名擬展限至10月初旬電請核備由(民國35年9月28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二〇、新竹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回復原有姓名業已逾限可否准予續展至10月15日止電請核示由(民國35年9月30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二一、臺中縣政府電送臺北民政處為請示辦理戶政疑點3項請核示由(民國35年10月1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二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送南京內政部為本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是否應將原申請書全部報核電請示遵由(民國35年10月4日)
    • 二三、基隆市政府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本省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一案請再展限至本年10月15日當否乞示遵由(民國35年10月5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二四、臺南縣政府電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理情形由(民國35年10月9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文
    • 二五、臺北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請回復原有姓名展限至本月底止請核示由(民國35年10月11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二六、新竹縣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山民申請回復原有姓名准免印花稅由(民國35年10月14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二七、臺東縣政府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據呈以更名登記擬請免繳登記費並簡化手續等情轉請察核示遵由(民國35年10月19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復文
    • 二八、高雄縣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查復本縣高山族各級機關代表恢復姓名一案請察核由(民國35年10月21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二九、內政部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人民申請回復原有姓名毋庸將原申請書全部報核遵復查照辦理由(民國35年10月26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文
      • 附件二:臺灣省〇〇縣(市)〇〇鎮(鄉區)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名冊
    • 三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送南京內政部為人民申請回復原有姓名應否將原申請書層轉彙報請即電復由(民國35年10月30日)
    • 三一、臺灣工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臺胞恢復姓名應憑何種證件方為有效請查照惠復由(民國35年11月1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三二、臺東縣政府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請示回復姓名造冊疑義由(民國35年11月25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三三、新竹縣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電送人民逾限聲請原有姓名罰鍰辦法1份呈請察核祗遵由(民國35年11月30日)
      • 附件一:新竹縣人民回復原有姓名逾限聲請罰鍰辦法
      • 附件二:臺灣省新竹縣政府經收人民回復姓名逾限聲請罰鍰收據
      • 附件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三四、花蓮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高山族參加公職候選人恢復姓名係按照本省人民恢復原有姓名辦法辦理電請鑒核由(民國35年12月3日)
    • 三五、花蓮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關於申請回復原有姓名之疑義請核示由(民國35年12月9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三六、臺南縣政府電復長官公署民政處無原有姓名者經嚴限於年內申請更改由(民國35年12月18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三七、高雄縣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為未依法更改姓名而社會上經已承認其現有姓名者應如何辦理特電請核示由(民國35年12月20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三八、臺北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回復原有姓名名冊請准予展緩造報由(民國35年12月21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來文簡便答復表
    • 三九、臺灣省日產清算委員會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為對「臺灣省日產移轉清理辦法」尚有疑義2點請即賜解釋由(民國35年12月23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電復文
    • 四〇、花蓮縣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辦理業主回復姓名登記請展延至12月底止(民國35年12月25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四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送內政部請核示關於取得國籍及被收養之姓名變更疑義由(民國36年1月15日)
    • 四二、華南商業銀行籌備處電送臺灣省長官公署民政處本省省民恢復姓名辦法如何規定電請復示由(民國36年1月24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四三、內政部電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外國人為我國人妻及收養者姓名變更疑義等情轉飭知照由(民國36年2月22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文
    • 四四、新竹市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為人民所用日籍姓名申請更正延展至本年6月20日截止電請鑒核由(民國36年5月21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復文
  • 貳:申請回復姓名案
    • 〇一、臺東廳接管委員會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呈報接收街庄人員名冊由(民國34年12月19日)
      • 附件一:臺東廳接管委員會所屬鄉鎮派人員名冊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文
    • 〇二、臺東廳接管委員會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地方理事官林伯可等5人原係本省人曾入日本國籍其生活津貼標準應依何標準乞示遵由(民國34年12月28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簽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簽
      • 附件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指令
    • 〇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批金岡嘉德為福建族人民為原有氏名不妥善時仍得聲請更正自定,至幼兒姓名自可同時更正由(民國34年12月29日)
      • 附件:金岡嘉德函警務處關於回復姓名辦法實施疑義書
    • 〇四、臺灣省警察訓練所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本所學生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請查照辦理見復由(民國35年1月24日)
      • 附件一:臺灣省警察訓練所學生回復原有姓名聲請表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之一
      • 附件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之二
      • 附件四:回復原有姓名聲請表
    • 〇五、臺灣省警察訓練所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初幹班學生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請查照辦理見復由(民國35年2月5日)
      • 附件一:臺灣省警察訓練所初幹訓練班學生回復原有姓名聲請表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之一
      • 附件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之二
      • 附件四:初幹班聲請回復姓名者「現在姓名」表
    • 〇六、臺灣省花蓮縣政府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據市民豐里德盛請求改姓恢復籍貫情形特殊抄同家譜等件乞鑒核示遵由(民國35年2月8日)
      • 附件一:豐里德盛改姓及籍貫變更申請登記(略)
      • 附件二:小宗金氏家譜序(略)
      • 附件三:金氏姓系圖(略)
      • 附件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簽
      • 附件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〇七、臺中市政府電送臺北民政處請轉飭賴六郎須填就回復姓名聲請書再行送府辦理由(民國35年2月12日)
      • 附件一: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聲請書(略)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〇八、臺灣省新竹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請轉飭出具原本籍詳細地址俾便辦理由(民國35年3月7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〇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電送民政處為宮原弘同回復姓名申請案(民國35年3月23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一〇、臺灣省警察訓練所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二期初講班學生回復原有姓名聲請表乙份請更改由(民國35年4月8日)
      • 附件:警察訓練所2期初幹講習班學生回復原有姓名聲請表
    • 一一、臺南縣政府呈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關於警訓所在訓學員回復原有姓名聲請表電希依法更正具報由(民國35年4月11日)
    • 一二、臺灣省專賣局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松山烟草工廠等分支機構臺籍職員申請回復姓名名單請准核備由(民國35年4月22日)
      • 附件一:臺灣省專賣局分支機構臺籍職員申請回復姓名名單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指令
    • 一三、(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臺中市政府抄發福田豐次郎原函1件為查明核辦飭知由(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批具函人福田豐次郎希逕向該市政府請示由(民國35年4月24日)
      • 附件一、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
      • 附件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聲請書(略)
      • 附件三、福田豐次郎函文
    • 一四、臺灣省專賣局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人民回復姓名聲請書兩份由(民國35年4月22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一五、高雄縣政府呈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辦理回復原有姓名情形鑒核由(民國35年5月2日)
      • 附件:高雄縣已回復原有姓名統計表
    • 一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批具呈人顏朝椿為報共同礦業人加除名應照准由(民國35年5月6日)
      • 附件一:顏赤九取得證件呈送案
      • 附件二:顏朝椿鑛業人變更手續呈
      • 附件三:顏赤九等共同鑛業人加除名願之一
      • 附件四:顏赤九回復原有姓名證明願
      • 附件五:顏朝椿等共同鑛業人加除名願之二
    • 一七、新竹市政府地政科人員林郭双喜呈請該市政府為免更改姓氏由(民國35年5月16日)
    • 一八、臺北縣基隆區李當富回復原有姓名證明書(民國35年5月29日)
    • 一九、臺北市呂光輝恢復姓名證明聲請書(民國35年6月24日)
    • 二〇、臺北縣蘇鐩琦與李德隆姓名變更聲請書數件(民國35年5月)
    • 二一、新竹縣周桃原姓名更張書與復歸證明聲請書(民國35年5月30日)
    • 二二、臺北縣甘名欽姓名復舊證明願書(民國35年6月1日)
    • 二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通知臺北市陳材頭礦業權登記應予補件由(民國35年6月14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通知書
      • 附件二:陳材頭復舊姓名證明書
    • 二四、高雄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辦理回復原有姓名經過情形電請察核由(民國35年6月14日)
      • 附件:高雄縣已回復原有姓名統計表(民國35年5月份)
    • 二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函財政處、省訓團、嘉義市政府、李金次郎為省訓團財政系學員李金次郎委任一節應飭其依法恢復原名請查照辦理由(民國35年7月1日)
    • 二六、臺東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據送幸村悅男更改姓名證件請察核由(民國35年7月2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指令
    • 二七、臺南縣政府請委調人員黃輝嶽恢復原姓名證書不合規定應補送合法證件核辦由(民國35年7月3日)
    • 二八、三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旗山戲院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為職員林田良本身份查復案(民國35年7月12日)
    • 二九、嘉義市政府函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為李金次郎更正姓名證明文件希即察照由(民國35年7月16日)
      • 附件一:李添鍠同一人證明書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函復文
    • 三〇、臺灣省糧食局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北事務所課員林平雄更改姓名證件請核委由(民國35年7月19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函復文
    • 三一、臺南縣政府總務科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通知蔡大恩暨蔡英男2員更改姓名證件補送請檢驗由(民國35年7月16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函復文
    • 三二、臺北縣政府代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高山同胞當選鄉民代表及候補人經依法恢復姓名請察備由(民國35年7月31日)
      • 附件一:臺北縣高山族鄉民代表當選及候補人恢復姓名表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三三、臺南縣政府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縣民吳天堂回復原有姓名申請書請查核由(民國35年8月8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三四、高雄縣政府請委人員薛智育任免由(民國35年8月15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任免人員通知書
    • 三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會計處函送臺灣省貿易局陳卜望等7員證件履歷請查收轉知由(民國35年8月16日)
      • 附件:臺灣省貿易局會計室補送請委人員證件清單、任免人員請示單、陳卓文公務員履歷表、臺灣省貿易局任免人員請示單、林新元公務員履歷表、韋受之公務員履歷表、錢德初公務員履歷表、徐葆根公務員履歷表、陳卜望公務員履歷表(略)
    • 三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批回請派代康何經由充任新竹山林管理所專員准核示由(民國35年8月20日)
      • 附件:嘉義山林管理所任免人員請示單
    • 三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函復花蓮縣政府檢還川野春雄及川滿政夫證明書復請查照辦理由(民國35年9月4日)
      • 附件:花蓮縣政府任免人員請示單
    • 三八、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各縣市政府查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申請人數由(民國35年9月6日)
    • 三九、澎湖縣長傅緯武電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澎湖縣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完畢案(民國35年9月9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四〇、臺東縣政府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督學蔣剛工作努力乞准提高敘級以資激勵由(民國35年9月11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函復文
    • 四一、新竹土地整理處電送臺灣省地政局業務員陳鼎宗更改姓名證明聲請書3份請核備由(民國35年9月13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地政局電復文
    • 四二、臺南市政府電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恢復原有姓名辦理情形請察核由(民國35年9月14日)
    • 四三、彰化市政府電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辦理人民回復原有姓名情形電復察核由(民國35年9月17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四四、新竹土地整理處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請核委林寅七雄為業務員由(民國35年9月20日)
      • 附件一:新竹土地整理處電文
      • 附件二:林逢寅恢復姓名證明聲請書
      • 附件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委令
      • 附件四:新竹土地整理處人員林逢寅任免審核意見
      • 附件五:林逢寅任免通知書
    • 四五、高雄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檢送高山族甲乙種公職候選人及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恢復姓名表請鑒核由(民國35年9月21日)
      • 附件一:高雄縣高山族各級民意機關恢復姓名調查表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四六、花蓮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高山族參加公職候選人檢覈及當選恢復原有姓名名冊乙份請核備由(民國35年10月2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四七、臺灣省工礦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請俯賜核對申請登記之接管各會社臺籍股東新舊姓名由(民國35年10月2日)
      • 附件一:申請登記股東中日文姓名名冊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四八、臺灣省立錫口療養院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出納員徐從媛回復姓名證明書1冊請核察由(民國35年10月17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函復文
    • 四九、臺南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理情形報告表請察核由(民國35年10月23日)
      • 附件一:臺南縣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理情形報告表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五〇、臺東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呈補選山地鄉民代表當選名冊請鈞察核備由(民國35年10月26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五一、臺北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送回復原有姓名名冊(民國35年11月2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五二、東部作物繁殖場蘇春鈞呈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為浜口好男改姓名一節轉請核備案(民國35年11月8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簽呈批回單
    • 五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請內政部為新竹縣長劉啟光請准廢棄原有姓名抄同原簽呈電請核示由(民國35年11月19日)
      • 附件:劉啟光簽呈
    • 五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函復臺南縣政府吳鴻係建設局技士未據請免並飭田原太郎改正我國姓名請查照辦理由(民國35年11月19日)
      • 附件:臺南縣政府任免人員請示單
    • 五五、澎湖縣政府電送臺北民政處呈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報告表乙份請核備由(民國35年11月21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五六、蘇慶滿與蘇廷清姓名復舊證明書民國
    • 五七、臺南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茲各區回復原有姓名名冊3份請察核由(民國35年12月1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附件二:〇〇縣市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統計表格式範例
    • 五八、基隆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名冊2份請察核由(民國35年12月4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五九、臺北縣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淺川三國籍祈核奪由(民國35年12月10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六〇、臺中縣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鄉民代表回復原有姓名請核備由(民國35年12月14日)
    • 六一、內政部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劉啟光請廢原有姓名侯朝宗一案復希查照飭遵由(民國35年12月18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六二、花蓮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各鄉鎮市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名冊54本送請察核由(民國35年12月20日)
      • 附件一:臺灣省花蓮縣豐濱鄉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總計表
      • 附件二:臺灣省花蓮縣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總計表
      • 附件三:花蓮縣政府電文
      • 附件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文
      • 附件五:發還原冊清單
    • 六三、嘉義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名冊及統計表請察收由(民國35年12月22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附件二:臺灣省嘉義市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統計表
    • 六四、基隆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本市回復原有姓名更正名冊暨統計附表各2份呈請核備由(民國35年12月24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六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礦務科通知具呈人翁瑞春補呈恢復姓名證明書由(民國35年12月26日)
      • 附件:翁瑞春恢復姓名證明書
    • 六六、新竹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雇員陳正子呈請改名素芬請准予更正由(民國35年12月27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復文
    • 六七、顏滄海恢復姓名證明書(民國36年1月)
    • 六八、彰化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名冊及統計表請察核由(民國36年1月4日)
      • 附件一:臺灣省彰化市回復原有姓名人數統計表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復文
      • 附件三:彰化市吉岡由美子等回復姓名清單
    • 六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通知具呈人周再興據請為原礦字第1937號礦區登記換照一案經核手續不合希更正呈核由(民國36年1月20日)
      • 附件一:林炳坤呈請證明之一
      • 附件二:林炳坤呈請證明之二
    • 七〇、臺中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名冊請核轉由(民國36年1月20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附件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統計表
    • 七一、高雄市政府電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回復原有姓名名冊報請察核由(民國36年1月21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文
      • 附件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統計表
    • 七二、高雄市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地政局為逾期申請回復原名變更所有權名義登記可否通融辦理轉請鑒核賜復以憑辦理由(民國36年1月23日)
      • 附件一:高雄市政府電文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地政局電復文
    • 七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通知臺北市陳材頭據請為原礦字第3316號礦區登記換照一案列舉應辦事項希依限辦妥呈核由(民國36年1月25日)
    • 七四、臺灣省專賣局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為吳萬強更名及經歷證件1冊請核驗由(民國36年1月28日)
      • 附件:人事室函吳萬強證件驗訖檢還請查照由
    • 七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送臺東縣政府以海端等鄉鄉民代表仍多沿用日本姓名希飭依規定回復原有姓名並具復由(民國36年2月1日)
      • 附件一:臺東縣海端鄉當選鄉(鎮)民代表名冊
      • 附件二:臺東縣達仁鄉當選鄉(鎮)民代表名冊
      • 附件三:臺東縣金崙鄉當選鄉(鎮)民代表名冊
      • 附件四:臺東縣延平鄉當選鄉(鎮)民代表名冊
    • 七六、屏東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冊14件填單請查核由(民國36年2月3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附件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統計表格式
    • 七七、臺中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名冊請察核由(民國36年2月5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附件二:臺中縣應行重新更改姓名人民清單
    • 七八、臺東縣政府電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據示臺胞回恢國籍應如何辦理等情電查明具復核辦由(民國36年2月15日)
      • 附件一:臺東縣暫列外僑名簿
      • 附件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七九、新竹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人民回復原有姓名名冊16份及統計表2份請核備由(民國36年2月20日)
      • 附件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附件二:新竹市各區應重新更正姓名名單
    • 八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礦務科通知臺北縣縣民何政據請原礦字第1359號鑛區登記換照一案經核手續不合希更正呈核由(民國36年3月8日)
      • 附件:何政恢復原有姓名證明呈請書
    • 八一、屏東市政府呈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統計表請查收案(民國36年3月22日)
      • 附件:臺灣省屏東市人民回復原有姓名統計
    • 八二、臺北市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民政局課員吳二郎擬請回復原姓名改為吳泰裕檢呈戶口簿抄本乙份電請准予更改由(民國36年4月4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八三、前新竹縣縣長劉啟光呈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廢棄原有姓名由(民國35年4月10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文
    • 八四、臺北市政府電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吳二郎原有姓名即為吳二郎因該名類似日人前經電請改為吳泰裕過去戶口調查簿並曾登記有案請查照准予更改由(民國36年4月26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八五、臺灣省基隆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各更正回復原有姓名名冊10份報請核備由(民國36年5月2日)
      • 附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八六、屏東市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梅原永邦及三池富子回復姓名部分之戶籍謄本乙張電請核示由(民國36年9月13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復文
  • 参:土地產權、土地清冊與分地目統計
    • 〇一、(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通告本省人民所有土地前用日名登記,現猶未申請改正土地有關冊帳得於本年12月15日以前檢齊許可回復姓名憑證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更正逾限認作日人私有土地請查由(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送各縣市政府本省人民所有土地前用日名登記已申請更正者希趕速辦理更正手續以利公地清查由(民國35年11月6日)
    • 〇二、高雄縣政府電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逾期申請申變更土地所有人名義轉呈鑒核示遵由(民國36年1月24日)
      • 附件一:褚進德土地所有名義變更申請書
      • 附件二:褚進德聲請准予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變更申請書
      • 附件三:高雄縣政府電文
      • 附件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地政局電復文
    • 〇三、花蓮縣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有土地清查團人民更改日人姓名清冊乙份請更正表由(民國36年1月29日)
    • 〇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送各縣市政府為頒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暨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統計表格式各1份於電到15日內查填送署並將奉文日期先行報查由(民國35年2月22日)
    • 〇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送各縣市政府為本省人民所有土地前用日籍姓名登記逾期申請更正仍須依法辦理公告並限期造送有關表冊由(民國36年4月9日)
      • 附件一:臺灣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
      • 附件二:臺灣省人民回復性名土地分地目總計表
    • 〇六、臺中縣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請示人民所有土地前用日名登記在限期內因故未及申請更正現可否受理由(民國36年4月10日)
      • 附件: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地政局電復文
    • 〇七、屏東市政府電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據業戶陳富雪呈請更正姓名等情轉請核示由(民國36年4月19日)
      • 附件一:梅原富子所有者住所氏名變更登記申請書之一
      • 附件二:梅原富子所有者住所氏名變更登記申請書之二
      • 附件三:陳永邦結婚證明書
      • 附件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電復文
    • 〇八、高雄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回復姓名土地清冊及回復姓名土地分地目總計表各1份請查核由(民國36年5月2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電文
    • 〇九、臺中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本省人民申請回復姓名之土地表冊備核由(民國36年5月5日)
      • 附件一:臺中市政府電文
      • 附件二:臺灣省政府電復文
    • 一〇、基隆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地政局本省人回復姓名土地清冊及土地地目統計表各1份請查照由(民國36年5月7日)
      • 附件一:回復姓名土地剔除部分清冊
      • 附件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文
    • 一一、屏東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及土地分地目總計表各乙份報請察核由(民國36年5月13日)
      • 附件一:新竹市政府電文之一
      • 附件二:臺中縣政府電文
      • 附件三:臺北縣政府電文之一
      • 附件四:臺北縣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分地目總計表之一
      • 附件五:新竹市政府電文之二
      • 附件六:臺北縣政府電文之二
      • 附件七:臺北縣臺灣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名冊
      • 附件八:臺北縣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分地目總計表之二
      • 附件九: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一二、臺北市政府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奉查填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及分地目總計表呈請察核備查由(民國36年5月15日)
      • 附件一:臺北市回復姓名土地審核意見表
      • 附件二:臺北市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分地目總計表(民國35年12月15日以前)
      • 附件三: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文
    • 一三、臺灣省花蓮縣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土地所有人未恢復姓名前已死亡表請查照賜復由(民國36年5月26日)
      • 附件一:玉里區土地所有權人未恢復姓名前已死亡表
      • 附件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一四、彰化市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為送轄內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暨分地目總計表各乙式2份請鑒核由(民國36年5月29日)
      • 附件一:彰化市政府電文
      • 附件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一五、臺灣省政府電催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澎湖、臺東、花蓮縣政府及新竹、臺南市政府造送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暨分地目總計表由(民國36年6月10日)
    • 一六、屏東市政府電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市民陳永邦等2人回復原有姓名及土地所有權證明書共7件請核示由(民國36年6月17日)
      • 附件一:陳永邦改姓名證名聲請書
      • 附件二:陳永邦與三池富子結婚證明聲請書
      • 附件三:陳富雪不在臺灣居住證明聲請書
      • 附件四:陳永邦回復姓名證明聲請書
      • 附件五:陳富雪改姓名證明聲請書
      • 附件六:陳富雪土地證明書(略)
      • 附件七: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復文
    • 一七、高雄縣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茲送東港恆春兩區回復姓名清冊及總計表由(民國36年6月21日)
      • 附件一:高雄縣政府電文之一
      • 附件二:高雄縣政府電文之二
      • 附件三:高雄縣政府電文之三
      • 附件四:高雄縣本省人回復姓名土地分地目統計表
      • 附件五:高雄縣政府電文之四
      • 附件六:高雄縣政府電文之五
      • 附件七:高雄縣政府電文之六
      • 附件八:蘇登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更正聲請書
      • 附件九: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一八、臺北市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為本省人民回復姓名清冊與公地第3類清冊不符情形覆請察核由(民國36年7月10日)
      • 附件一:臺北市本省人民申請恢復姓名土地戶籍地籍不符剔除清冊
      • 附件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文
    • 一九、臺北市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為奉前電查填本市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並分地目總計表呈請察核備查由(民國36年7月22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二〇、澎湖縣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為本省人民申請回復姓名清冊暨統計請察核由(民國36年8月8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電復文
    • 二一、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知黃汪換為用日本姓名辦理土地申報尚未回復原有姓名等情復希知照由(民國36年8月23日)
      • 附件:黃汪換陳情書
    • 二二、臺南縣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及其分地目統計表計4份謹請鑒核由(民國36年9月25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二三、臺灣省嘉義市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據業戶李友鐘江其忠申請姓名變更登記等情電請核示由(民國36年11月17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二四、林春生呈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為日人姓名變更遲緩具情釋明並懇准予受理變更由(民國36年11月24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通知書
    • 二五、新竹縣政府電復臺灣省政府為人民回復姓名土地清冊暨分地目總計表呈請察核由(民國36年11月26日)
      • 附件一:新竹縣本省人民回復姓名土地分地目總計表
      • 附件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二六、臺北市政府通知臺北市民陳富雪奉轉內政部電以該民已准取得我國國籍希知照由(民國36年12月10日)
      • 附件一:屏東縣政府電文
      • 附件二:臺灣省政府電文
      • 附件三:高雄縣政府電復文
      • 附件四:陳富雪不動產清單(屏東市)略
      • 附件五:陳富雪不動產清單(高雄縣)略
      • 附件六:陳富雪不動產註銷清單(略)
      • 附件七: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文
    • 二七、高雄縣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為邱闊銀呈請賣主古岡良一不改姓名致產權未能移轉等情轉察核示遵由(民國36年12月16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電復文
    • 二八、基隆市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奉電申復回復姓名土地清冊乞核示由(民國37年1月9日)
      • 附件一:基隆市回復姓名土地訂正表
      • 附件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復文
    • 二九、臺南縣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為本省人民前用日籍姓名經申請回復登記之土地業經冊報核備迄未奉示請迅賜核示祗遵由(民國37年1月9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復文
    • 三〇、高雄縣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為土地登記更正名義一案請查照賜復由(民國37年1月15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三一、基隆市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未經回復中名土地證件乞准核復由(民國37年2月16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復文
    • 三二、新竹縣政府地政科長黃乃經函請地政局局長關於回復姓名書狀一節應如何案(民國37年3月5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箋函
    • 三三、基隆市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奉電回復中名土地補具清冊報請核示由(民國37年3月23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電復文
    • 三四、新竹縣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回復姓名之土地業主謝文倉、吳振木等請發給書狀並設定抵押登記申述各項困難等情屬實請提前核准以蘇民困由(民國37年4月9日)
      • 附件一: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復文
      • 附件二:〇〇縣(市)土地臺帳謄本
    • 三五、臺南市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為本省人回復姓名及更正地籍簿冊應具備何種手續及證件電請核示由(民國37年4月24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三六、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簽呈為辦理各縣市政府冊報回復姓名土地深感困難茲擬訂注意事項7點通飭各縣市政府慎重辦理由(民國37年5月5日)
      • 附件:辦理回復姓名土地注意事項
    • 三七、臺中市政府電請臺灣省地政局為據西屯區民廖江水申請回復原有姓名頒發土地所有權狀等情可否准予回復電請核示復由(民國37年5月12日)
      • 附件一:臺中市政府電文之一
      • 附件二:臺中市政府電文之二
      • 附件三: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三八、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箋送臺灣省政府秘書處關於各縣市辦理回復姓名土地注意事項轉陳提先批示由(民國37年5月26日)
    • 三九、臺灣省新竹市參議會電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請賜予轉飭從速發給更改姓名者土地所有權證俾保權利由(民國37年5月31日)
      • 附件: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四〇、臺灣省政府電發各縣市政府辦理回復姓名土地注意事項希慎重遵照由(民國37年6月2日)
      • 附件:辦理回復姓名土地者注意事項(略)
    • 四一、高雄縣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請發還邱潤銀土地買賣證件由(民國37年6月5日)
      • 附件: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四二、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局長箋函各縣市長為簡化手續以求迅收實效起見訂定辦理回復姓名土地注意事項7點請查照飭屬辦理由(民國37年6月7日)
    • 四三、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基隆市政府為公有土地未經囑託登記可否提前變更名稱電復查照由(民國37年6月14日)
    • 四四、臺中縣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據縣民吳振木呈請回復姓名變更登記請發給土地權利書狀等情轉請察照由(民國37年6月15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四五、臺東縣政府電送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為本縣辦理回復姓名更正有關帳冊中茲有疑義2點請查照見復由(民國37年6月14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四六、彰化市政府電請臺灣省政府為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回復姓名在未奉准前可否換發書狀請核示由(民國37年6月15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四七、高雄市參議會電請臺灣省政府為響應新竹市參議會議決「電請響應建議從速發給更改姓名者土地所有權證」乙案特電建議採納辦理由(民國37年6月16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電復文
    • 四八、嘉義市參議會電請臺灣省政府准響應建議從速發給更改姓名者土地所有權證請鈞察由(民國37年6月12日)
      • 附件:臺灣省政府地政局電復文
  • 附錄、附表一
  • 附錄、附表二
  • 附錄、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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