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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对近年来的热点案例或新型案例的学理分析。通说往往注重规范分析,而作者更强调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历史定位,用宏大的历史观研究案例,全面考虑可能影响案件的每一个因素,得出更为正义的结论。
??正义的价值不在于“痛快”,而在于实用。刑法学者应当“一眼万年”,不仅要读懂文字中的历史,更要眺望文明的未来。刑法的正义高度,不取决于对罪犯复仇的烈度,而取决于对文明提升的高度。正义的核心不是道德正确,而是解决问题。伟大的价值观应当具有历史穿透力,而不是满足于当下的情感宣泄。
??作者希望通过本书中的案例分析,表达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在方法论上,法律人不仅可以使用构成要件理论定罪,还可以用社会学、心理学的知识分析案例,这是传统刑法学的薄弱环节;在思维方式上,作者强调极限逻辑性,不仅要考虑个案,而且要考虑类似情形的可适用性,即此案的结论有无普适性。总之,作者以极限正义为主线,用中国典型案例,传达出了不同的法条解读方法和刑法哲理。
??正义的价值不在于“痛快”,而在于实用。刑法学者应当“一眼万年”,不仅要读懂文字中的历史,更要眺望文明的未来。刑法的正义高度,不取决于对罪犯复仇的烈度,而取决于对文明提升的高度。正义的核心不是道德正确,而是解决问题。伟大的价值观应当具有历史穿透力,而不是满足于当下的情感宣泄。
??作者希望通过本书中的案例分析,表达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在方法论上,法律人不仅可以使用构成要件理论定罪,还可以用社会学、心理学的知识分析案例,这是传统刑法学的薄弱环节;在思维方式上,作者强调极限逻辑性,不仅要考虑个案,而且要考虑类似情形的可适用性,即此案的结论有无普适性。总之,作者以极限正义为主线,用中国典型案例,传达出了不同的法条解读方法和刑法哲理。
- 版权信息
- 自序 刑事法应追求极限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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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邱兴华案: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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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迷惑与被迷惑:精神病鉴定背后的法治诉求与学者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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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喧宾夺主:刑事责任能力中的精神病态无须求助于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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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淆前提:幻觉和妄想不能否定非决定行为的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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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为过程是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最可靠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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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常规的行为方式折射出更强的控制能力,而非精神病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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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绝鉴定申请是副作用最小的合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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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语:立法者的法治,司法者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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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快播案: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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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不纯正不作为犯有无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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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行为可罚性上,不作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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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主义vs个人主义: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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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益保护vs行为危险:中国重罪的蓝本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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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刑法应严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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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排除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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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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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论:不要让德日教义学迷住正义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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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肖志军案:薄情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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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肖志军定罪的客观要件: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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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抽象危险性到具体危险性:肖志军拒签前后对危险性认识程度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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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志军的罪过内容分析:间接故意而非有认识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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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名选择:肖志军属于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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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解对肖志军的宽恕因素:期待可能性与刑法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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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爱她,就请保护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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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小偷猛踩刹车案:慌张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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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根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时对罪刑法定原则遵守的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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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性质”上限定危险相当性: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性质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性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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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程度”上限定危险相当性:具体危险犯的认定标准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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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危险方法”的定罪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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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危险方法”不能包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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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鹿奶粉案: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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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解省审:被民愤掩盖的治罪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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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考察:刑事责任的合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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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论证:涉案罪名的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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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应然:价值立场的正确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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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身份、责任与可罚性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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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组织刷单案:刷单炒信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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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刷单的定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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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危害性判断:互联网公害、行政法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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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刷单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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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刷单可以适用《网络诽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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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与生:工业与信息时代非法经营罪的不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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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互联网是中国刑法学换道超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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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许霆案:占便宜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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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许霆案中的法治信息与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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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霆案偏差的根源:形式犯罪论固有的罪名优于刑事责任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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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值判断中谁主沉浮:回归法的正当性来审视官民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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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危害性看是轻罪重罚:寻找决定财产罪法定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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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罪刑法定与犯罪类型说:许霆的行为方式不属于“盗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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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行为辨析:“插真卡输密码”无评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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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行行为的基准:“从出款口拿钱”只能评价为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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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取款机出错的性质分析:智能型机器出错与人出错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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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语:聪明的法官不嘲笑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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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吴英案:投机商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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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个女孩如何触痛了大众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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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口袋罪状到后盾罪名:诈骗罪的教义扩张与法理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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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的层级化标准:生活、市场、投资与投机领域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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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吴英案中出资行为的归类:少数为投资、多数系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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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资诈骗罪的应然解释:二次限缩与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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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诈骗何以致死:危害评价与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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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语:惜香怜玉、精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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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恶意注册账号案:黑产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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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罪必要性:打击恶意注册=控制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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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注册的法律定性:从共犯到独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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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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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等于“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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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可以包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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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法律可以穿越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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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仰望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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