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人評分過此書
《刑法学分论》的编写特色与具体安排如下:
一是以打造理论兼实用教材为核心。教材的内容和案例选择一定要精当,既不可堆积也不能冗长,一定要字斟句酌、精炼有致。不仅要考虑其理论性,更要讲求其实用性,包括司法解释及其观点的介绍,也要简繁得当,不长篇累牍,以降低教材厚度,减少阅读时间,并打开教材销路。另外,编写教材要考虑其永久力和生命力,甚至追求经典和"传世"之效果,也为译成外文和外销创造条件。
二是以创制教材与司法考试结合为出路。考虑到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微妙关系,在覆盖我国刑法典内
一是以打造理论兼实用教材为核心。教材的内容和案例选择一定要精当,既不可堆积也不能冗长,一定要字斟句酌、精炼有致。不仅要考虑其理论性,更要讲求其实用性,包括司法解释及其观点的介绍,也要简繁得当,不长篇累牍,以降低教材厚度,减少阅读时间,并打开教材销路。另外,编写教材要考虑其永久力和生命力,甚至追求经典和"传世"之效果,也为译成外文和外销创造条件。
二是以创制教材与司法考试结合为出路。考虑到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微妙关系,在覆盖我国刑法典内
- 版权信息
- 丛书出版前言
- 序
-
罪刑适用导言
-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
二、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
-
三、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
四、罪刑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
-
第一编 罪刑适用基础理论
-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分论及其体系
-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修订
-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解释方法
-
-
第二章 法条结构
-
第一节 罪名
-
第二节 罪状
-
第三节 法定刑
-
-
第三章 法条竞合
-
第一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
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
-
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
-
-
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
第四节 强奸罪
-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罪
-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
第七节 绑架罪
-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九节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十节 诬告陷害罪
-
第十一节 非法搜查罪
-
第十二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十三节 侮辱罪
-
第十四节 诽谤罪
-
第十五节 刑讯逼供罪
-
第十六节 暴力取证罪
-
第十七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十八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十九节 报复陷害罪
-
第二十节 破坏选举罪
-
第二十一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第二十二节 重婚罪
-
第二十三节 虐待罪
-
第二十四节 遗弃罪
-
第二十五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十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一节 抢劫罪
-
第二节 盗窃罪
-
第三节 诈骗罪
-
第四节 抢夺罪
-
第五节 侵占罪
-
第六节 职务侵占罪
-
第七节 挪用资金罪
-
第八节 敲诈勒索罪
-
第九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
-
第十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
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节 放火罪
-
第二节 爆炸罪
-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第六节 劫持航空器罪
-
第七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第八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九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第十节 交通肇事罪
-
第十一节 危险驾驶罪
-
第十二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十三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第三节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第四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五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六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
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
-
第四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第五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第六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第七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第八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九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第十节 逃汇罪
-
第十一节 骗购外汇罪
-
第十二节 洗钱罪
-
第十三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
-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
-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
-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
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
-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
-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
-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
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
-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
-
第四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
-
第六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第七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第八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
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第三节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第四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
-
第五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六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七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八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第九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十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第十一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第十二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第十三节 聚众斗殴罪
-
第十四节 寻衅滋事罪
-
第十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第十六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第十七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十八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十九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第二十节 聚众淫乱罪
-
第二十一节 赌博罪
-
第二十二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二十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第二节 倒卖文物罪
-
第三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第四节 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
-
第四节 非法行医罪
-
第五节 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
-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
-
第四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第五节 非法采矿罪
-
第六节 滥伐林木罪
-
第七节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第三节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第四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第五节 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
-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
-
第三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
-
第五节 其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第二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第三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第四节 其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
第四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
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
-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
-
第三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第四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第五节 间谍罪
-
第六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第七节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二十一章 走私罪
-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
-
第二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第三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第四节 其他走私罪
-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二十二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一节 逃税罪
-
第二节 抗税罪
-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第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第五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第六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
-
第七节 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二十三章 妨害司法罪
-
第一节 伪证罪
-
第二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第三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四节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五节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六节 窝藏、包庇罪
-
第七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八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九节 组织越狱罪
-
第十节 其他妨害司法罪
-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二十四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一节 偷越国(边)境罪
-
第二节 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70]
-
第四节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第五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第六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第七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第八节 其他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一节 贪污罪
-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
第三节 受贿罪
-
第四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五节 单位受贿罪
-
第六节 行贿罪
-
第七节 介绍贿赂罪
-
第八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九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第十节 其他贪污贿赂罪
-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
-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
-
第三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四节 徇私枉法罪
-
第五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第六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七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八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九节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
第十节 放纵走私罪
-
第十一节 商检失职罪
-
第十二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第十三节 其他渎职罪
-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一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
-
第二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第三节 投降罪
-
第四节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第五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第六节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第七节 军人叛逃罪
-
第八节 逃离部队罪
-
第九节 虐待部属罪
-
第十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
- 后记
評分與評論
請登入後再留言與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