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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是法治国家的路径选择,同时也是防止权力专横的有效手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使得再细腻的法律都可能存在漏洞。如何解决法律漏洞?如何保障法律能被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西方国家走上了两种不同的道路:欧洲大陆各国严格地限制执法者创制法律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各国则谨慎地要求法官解释法律以创造先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法律的阙如和改革开放以来激剧的社会转型,法官从被动的法律适用者变成了主动的法律解释者,法律解释也因此演变成为司法解释,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种集体的、
- 版权信息
-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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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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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的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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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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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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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域外司法规则创制权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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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形成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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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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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权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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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体制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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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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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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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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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效力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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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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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效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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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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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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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对象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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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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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现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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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附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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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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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典型造法性司法解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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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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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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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度重构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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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之一)
- 后记(之二)
- 出版地 : 中國大陸
- 語言 :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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