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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原意,是以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活動,以及香港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為目的的。可是回歸二十多年來,香港特區內一直未能形成共識,履行應有的憲制責任,為23條立法。而去年的修例風波持續發酵,香港的繁榮穩定及國家安全備受考驗,因此有關法律的推動已到了刻不容緩、必須盡快處理的時候。
事實上,港英時期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已見諸於不同法例之中。本書結合港英政府時期的相關條文過渡特區政府,以及參照外國及地區國家安全法進行比較研究,討論國家安全法的合理性,同時提出如果香港特區仍遲遲不為23條立法可能引發的後果,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好處,以及為23條立法可供參考的原則:「一國兩制」的原則、相稱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和平過渡原則,以及罪刑均衡原則,期望可以收窄分歧,盡快形成共識。
最後,本書作者認為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並非必然矛盾而不能共存。因為缺乏安全的保證,個人的自由也無從談起。只有以法律在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個人的自由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本書特色:本書研究歷時兩年,作者均為法律學專家,且對《基本法》素有研究,因此極具參考價值。
事實上,港英時期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已見諸於不同法例之中。本書結合港英政府時期的相關條文過渡特區政府,以及參照外國及地區國家安全法進行比較研究,討論國家安全法的合理性,同時提出如果香港特區仍遲遲不為23條立法可能引發的後果,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好處,以及為23條立法可供參考的原則:「一國兩制」的原則、相稱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和平過渡原則,以及罪刑均衡原則,期望可以收窄分歧,盡快形成共識。
最後,本書作者認為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並非必然矛盾而不能共存。因為缺乏安全的保證,個人的自由也無從談起。只有以法律在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個人的自由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本書特色:本書研究歷時兩年,作者均為法律學專家,且對《基本法》素有研究,因此極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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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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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法》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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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題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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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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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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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回歸前港英政府關於國家安全法律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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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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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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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外勾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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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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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其他國家及地區國家安全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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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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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及地區安全立法的具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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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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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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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安全立法之經驗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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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國家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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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恐成為全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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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絡空間安全進入全球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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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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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從國家層面理解國家安全以及香港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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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安全」定義的異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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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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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一國」之責,享有「兩制」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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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反分裂為主,兼顧其他國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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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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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和安全的平衡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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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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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的性質:相對權而非絕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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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的基礎:安全的外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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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任」自由的後果:摧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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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無安全,即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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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安全保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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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安全保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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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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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錯失履行第23條憲制責任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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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絕本地立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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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立法的需要因為現有的法律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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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憂慮所享受的權利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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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履行可能引發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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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會否以第18條作為解決困局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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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一直抗拒第23條本地立法的人來講,應該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繼續履行該憲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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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地立法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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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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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立法原則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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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國兩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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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稱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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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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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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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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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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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平過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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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罪刑均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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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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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港英政府時期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主要條文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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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香港特區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主要條文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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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其他國家傳統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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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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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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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地 : 香港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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