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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書是將本館典藏有關戰後留居中國的外僑遣送回國的檔案整編成,包括韓僑、德僑、日僑等外僑。第1冊為韓僑篇;第2至5冊為德僑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由中國及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及國際難民組織的合作,以及美國的協助,將戰時留居中國的外僑遣送回國,本書即為該方面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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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僑處理及遣送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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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僑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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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外交部呈行政院為擬具德僑處理暫行辦法草案請鑒核施行(民國3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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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民政府文官處政務局函外交部關於管理德僑補充規定(民國3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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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行政院簽呈對於外交部所擬德僑處理暫行辦法修正意見(民國3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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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法規委員會關於德僑處理暫行辦法審查報告(民國3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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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行政院關於廢止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公布德僑處理辦法呈文及命令(民國3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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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行政院令司法行政部抄發德僑處理辦法並飭知廢止敵國人民處理條例施行細則(民國34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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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行政院祕書處函送國民政府文官處政務局關於德僑處理辦法(民國3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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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財政部令稅務署為抄發德僑處理辦法並飭知廢止敵國人民處理條例施行細則(民國3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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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外交部電內政部敵產處理委員會關於國際難民救濟委員會函請准予滬區德奧難僑恢復職業及收回被封存款或資產案(民國3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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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陝西省政府呈行政院奉訓令廢止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施行細則並頒發德僑處理辦法應行遵照(民國3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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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關於國際難民委員會請求寬待猶太人之意見(民國3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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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外交部歐洲司第三科簽呈關於國際難民救濟委員會函請准予滬區德奧難僑恢復職業及收回被封存款或資產案(民國3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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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外交部專門委員丁文淵簽呈關於德僑處理辦法施行草案(民國3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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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外交部電復行政院祕書處德僑處理辦法已訓令各特派員公署知照(民國3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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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財政部稅務署訓令各區直轄局為抄發德僑處理辦法並飭知廢止敵國人民處理條例施行細則(民國3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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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外交部關於德僑處理辦法施行細則草案意見(日期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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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國民政府參軍處函外交部抄送上海違犯我國處置法令德僑人數(民國3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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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行政院祕書處函復外交部德僑處理辦法已由院通飭知照(民國3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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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上海市政府呈請行政院解釋關於德僑處理辦法條文疑義(民國3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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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外交部專門委員丁文淵簽呈關於德僑處理辦法之意見(民國3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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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外交部函行政院祕書處為上海市政府呈請解釋德僑處理辦法條文疑義案請查照轉陳(民國3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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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內政部函行政院祕書處為上海市政府呈請解釋德僑處理辦法條文疑義案請查照轉陳飭知(民國3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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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行政院指令上海市政府解釋德僑處理辦法條文疑義(民國3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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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內政部及外交部電各省市政府德僑有無德僑處理辦法第二及第三條之罪嫌請嚴查報部以憑核辦(民國3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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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行政院祕書處函內政部關於解釋德僑處理辦法條文疑義(民國3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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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內政部函外交部檢還貫徹德僑處理辦法會稿(民國3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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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內政部函外交部為歐洲難民協會對德僑處理辦法陳述案(民國3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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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駐新疆特派員劉澤榮電詢外交部被拘禁科罰德人處置辦法(民國3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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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外交部函復內政部檢還貫徹德僑處理辦法會稿(民國3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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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外交部電復駐新疆特派員劉澤榮關於被拘禁科罰德人處置辦法(民國3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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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外交部呈行政院為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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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行政院令外交部通飭施行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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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行政院簽註關於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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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外交部令駐滬辦事處等機構抄發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令仰知照(民國3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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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財政部令稅務署關於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令仰遵照(民國3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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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財政部令錢幣司關於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令仰遵照(民國3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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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財政部令中國銀行總管理處關於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令仰遵照(民國3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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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駐英大使館電外交部為奧國駐英代表以奧國獨立請予修正德僑在華財產處置辦法第一條所稱德僑包括奧國僑民部分(民國3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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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外交部電復駐英大使館關於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有關奧僑條文業經行政院修正將奧僑除外(民國3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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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行政院公布德僑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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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行政院令各部會署及各省市政府公署通飭施行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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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行政院令外交部通飭施行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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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行政院令財政部通飭施行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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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外交部令駐滬辦事處等機構抄發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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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財政部令各稅關署奉院令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轉飭知照(民國3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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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財政部令錢幣司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轉飭知照(民國3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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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行政院函財政部更正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字誤案(民國3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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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財政部令中央銀行等機構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令仰知照(民國3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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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財政部令錢幣司為更正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字誤案(民國3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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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財政部令中央銀行等機構為更正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字誤案(民國3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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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財政部電中央信託局暨郵政儲金匯業局為更正德僑處理辦法及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字誤案(民國3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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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遣送德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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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外交部歐洲司第三科簽呈為召集有關機關討論遣送德僑辦法草案(民國3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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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外交部函請內政部及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派員出席討論遣送德僑辦法會議(民國3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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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外交部討論遣送德僑辦法會議紀錄(民國3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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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外交部電第二方面軍德僑遣送辦法在擬訂中(民國3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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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外交部函行政院為檢同遣送德僑辦法草案呈請鑒察備案(民國3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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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電外交部長王世杰指示遣送德僑事希與軍令部共同負責辦理(民國3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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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電外交部為遣送德僑辦法(民國3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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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行政院簽呈關於遣送德僑辦法核簽意見(民國3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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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行政院訓令各部會所署各省市政府為修正通過遣送德僑辦法飭所屬遵照(民國3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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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財政部令飭錢幣司遣送德僑辦法令仰遵照(民國3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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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財政部令飭中國銀行總管理處遣送德僑辦法令仰遵照(民國3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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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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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行政院祕書處函外交部為處理德奧籍人民產業案(民國3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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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內政部函外交部為檢還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草案會稿(民國3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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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內政部及外交部呈行政院擬定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草案呈請鑒核施行(民國3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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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行政院祕書處函外交部關於處理德僑產業辦法意見(民國3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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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外交部電行政院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草案函送內政部會簽呈院核定施行請查照轉陳(民國3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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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外交部函經濟部及財政部為處理德僑產業辦法意見案(民國3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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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財政部函復外交部關於處理德僑產業辦法意見案(民國3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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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外交部函行政院檢送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草案補充修正本(民國3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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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經濟部函復外交部關於處理德僑產業辦法意見案(民國3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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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外交部電經濟部關於處理德僑產業辦法意見案(民國3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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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行政院院會對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草案決議交付審查(民國3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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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經濟部函復外交部關於處理德僑產業辦法意見案(民國3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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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行政院審查會通知內政部等相關機構出席審查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草案(民國3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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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行政院簽請核定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草案(民國3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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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行政院院會修正通過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草案(民國3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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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外交部電經濟部抄同致行政院祕書處關於處理德僑財產辦法復函(民國3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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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外交部函行政院祕書處為核復德人楊寧士關於處理德僑產業辦法及行政院北平臨時辦公處主任譚伯羽核擬意見案(民國3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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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行政院核定公布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民國3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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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行政院簽呈關於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補簽意見(民國3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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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行政院函外交部及司法行政部為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案(民國3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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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司法行政部函復行政院祕書處關於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案奉交核議意見(民國3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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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行政院通知外交部及司法行政部為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案(民國3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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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外交部函復行政院祕書處關於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案奉交核議意見(民國3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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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行政院簽呈為司法行政部關於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意見(民國3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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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行政院公布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民國3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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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國民政府令行政院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業經國防最高委員會批准備案(民國3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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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財政部令錢幣司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及附表填表須知令仰遵照(民國3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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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財政部令國庫署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及附表填表須知令仰遵照(民國3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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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南京市政府呈報行政院辦理德僑遣送及查封財產經過(民國3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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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河北平津區敵偽產業處理局判斷舊奧籍及新奧籍事(民國3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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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行政院通知內政及外交兩部關於天津市政府請示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疑義兩點(民國3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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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行政院通知外交部為河北平津區敵偽產業處理局關於判斷舊奧籍及新奧籍事(民國3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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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行政院令南京市政府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准予備查(民國3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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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外交部函復行政院祕書處關於判斷舊奧籍及新奧籍案(民國3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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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行政院簽呈關於奧籍人民及其產業案(民國3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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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行政院函復河北平津區敵偽產業處理局關於判斷奧籍人民案(民國3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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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內政部及外交部呈行政院將會商擬定德僑繼續居留及久居留德僑私產處理辦法呈請鑒核備案(民國3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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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行政院簽呈關於德籍教士及德僑產業處理(民國3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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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財政部令中國銀行總管理處關於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及附表填表須知令仰遵照(民國3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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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行政院令內政部及外交部關於德僑德籍教士及德僑產業之處理仍照現行辦法處理(民國3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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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行政院令財政部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財產應由敵偽產業處理機關接管(民國3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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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財政部令飭稅務署遵照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第五條所列財產由敵偽產業處理機關接管(民國3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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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財政部令各稅局署奉院令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財產應由敵偽產業處理機關接管仰轉飭遵照(民國3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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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行政院電財政部德僑產業移交中央信託局處理(民國3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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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行政院公布德僑在華私人產業處理辦法修正條文(民國3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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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行政院令財政部關於外交部及內政部所擬發還核准居留德僑財產辦法准予照辦仰遵照(民國3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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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行政院令財政部德僑產業依外交部及內政部核議之補充規定辦理(民國3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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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財政部令各稅局署奉院令關於發還核准居留德僑之財產案外交內政兩部會所擬辦法准予照辦仰遵照(民國3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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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財政部令各稅局署奉院令關於德僑產業補充規定案仰知照(民國3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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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僑繼續居留核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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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內政部及外交部呈行政院關於德僑繼續居留核准標準請鑒察備案(民國3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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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內政部函外交部為檢還德僑繼續居留標準呈院會稿(民國3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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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內政部及外交部電各省市政府凡經核准繼續居留之德僑遵照規定辦理(民國3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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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行政院令內政部及外交部德僑繼續居留核准標準准予備案(民國3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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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行政院令外交部德僑繼續居留核准標準准予備案(民國3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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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僑調查及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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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省市德僑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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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外交部電重慶市政府留華德國官員亟待遣送回國請將其姓名查明見復(民國3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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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福建省政府電復外交部已飭屬查報應遣德僑及納粹分子(民國3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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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湖北省政府電復外交部已飭屬查報應遣德僑及納粹分子(民國3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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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陝西省政府電復外交部境內無德僑(民國3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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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西康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無德僑(民國3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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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上海市政府電陳外交部辦理德僑居留及遣送情形(民國3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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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甘肅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德僑均係天主教傳教士無納粹情事(民國3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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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浙江省政府電復外交部除龍泉縣有5名德僑傳教士外其餘各縣均無德僑(民國3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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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江蘇省電復外交部已飭屬查報應遣送之德僑及是否納粹分子(民國3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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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綏遠省電復外交部境內無德僑寄留(民國3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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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寧夏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無德僑(民國3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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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湖南省政府電復外交部已飭屬查明應遣德僑又魚電是否為宥電之誤(民國3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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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復外交部該省德籍人民情形(民國3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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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陝西省政府電復外交部境內無德僑(民國3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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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雲南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僅有德僑傳教士數人似無遣送必要(民國3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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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廣西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無德僑(民國3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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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河南省政府電復外交部關於調查德僑遣送人數等資料已再電飭各區署趕速查報(民國3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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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山東省政府電送外交部應遣送回國德僑人數調查清冊(民國3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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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浙江省政府電復外交部已飭屬查明應遣送回國德僑名單(民國3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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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外交部電復湖南省政府魚電即宥電(民國3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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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陝西省政府電復外交部境內無德僑(民國3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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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天津市政府電送外交部德僑請求居留及須遣送等項名單(民國3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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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安徽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23縣無德僑其餘各縣再催報(民國3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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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江西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德僑計26人(民國3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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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外交部電請山東省政府查明清冊內德文姓名及住址(民國3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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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外交部電請天津市政府查明來電所開德僑是否納粹黨員及在德住址(民國3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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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南京市政府函復外交部應免遣送回國德僑人數調查結果(民國3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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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河南省政府電外交部已電飭各區專署將德僑遣送回國人數等資料趕速查明具報(民國3 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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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外交部電請重慶市政府儘速查明應遣送回國德僑人數姓名等資料(民國3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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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湖北省政府函復外交部為處理德僑案(民國3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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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北平市政府電呈外交部警察局調查德僑名單請查照(民國3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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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察哈爾省政府電請外交部補發二月魚電(民國3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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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外交部電請各省市政府查復應遣送回國德僑人數姓名等資料(民國3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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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河北省政府電外交部為填送德僑調查表(民國3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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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廣東省政府電送外交部梅縣留境德僑應行遣送回國及在德原址姓名人數調查表(民國3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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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外交部函南京市政府關於處置在京德僑各節請查照辦理(民國3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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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外交部函內政部關於南京市政府函請處置德僑案(民國3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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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外交部電請北平市政府查明德僑有無罪嫌(民國3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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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外交部電請湖北省政府查明附表德僑德文姓名及有無罪嫌(民國3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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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外交部駐滬辦事處電外交部檢附上海市政府呈送在滬納粹名單及集中營德僑姓名職位表(民國3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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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雲南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無遣送回國德僑(民國3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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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天津市政府電送外交部應遣送回國德僑名單(民國3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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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青島市政府電送外交部德僑繼續居留及德僑納粹黨員名冊(民國3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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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四川省政府電送外交部關於北碚管理局遣送回國德僑調查表(民國3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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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四川省政府電復外交部該省德僑情形(民國3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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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天津市政府電外交部續報德僑情形(民國3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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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貴州省政府電告外交部該省德僑情形(民國3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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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福建省政府電復外交部已飭屬嚴行查察德籍人民行動(民國3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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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新疆省政府主席張治中函復外交部該省無德籍僑民(民國3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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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江西省政府電告外交部該省德僑去留情形(民國3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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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新疆省政府主席張治中電復外交部該省無德籍僑民(民國3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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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北平市政府電送外交部德僑清單(民國3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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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 山東省政府電外交部為抄送德僑德文姓名及在德住址清冊(民國3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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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 外交部電請河北省政府查明德僑調查表內德僑是否納粹黨員及在德地址(民國3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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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外交部電請廣東省政府查明德籍醫務人員有無納粹黨員(民國3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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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外交部電察哈爾省政府補送該部二月魚電(民國3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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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 陸軍總司令部電外交部關於青島市政府請求早日遣送納粹分子案請依法辦理(民國3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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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 天津市政府電告外交部處理德僑情形並呈送調查表(民國3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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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廣東省政府電送外交部應遣送回國德僑調查表(民國3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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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青海省政府電外交部該省有德僑13人已造冊核辦(民國3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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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湖南省政府電告外交部該省德僑情形(民國3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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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外交部電復青島市政府關於德奧僑民請求繼續居留及應行遣送案(民國3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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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 外交部電湖南省政府應行遣送德僑仍請查明見復(民國3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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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貴州省政府咨外交部關於婺川縣政府電報德僑呂錫福異動情形(民國3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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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湖北省日僑管理處電復外交部該省無德僑(民國3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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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 湖北省政府電外交部呈送漢口市德僑調查表(民國3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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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 河北省政府電送外交部補填德僑調查表(民國3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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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美洽商遣送德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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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國駐華大使館照會外交部為派船遣送德僑及遣送費用事(民國3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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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外交部照復美國駐華大使館遣送德僑費用似難由德在華資產中支付美船運送德僑可表同意(民國3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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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外交部呈行政院為照復美國駐華大使館以遣送德僑費用似難由德在華資產中支付美船運送德僑可表同意案呈請備案(民國3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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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美國駐華大使館照會外交部轉達盟國管制委員會關於遣送德人來文並詢中國政府之態度(民國3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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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行政院指令外交部遣送德僑費用似難由德在華資產中支付至美船運送德僑可表同意案准予備案(民國3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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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外交部致美國駐華大使館節略關於對於盟國管制委員會遣送德人返國辦法深表同意(民國3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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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美國駐華大使館致外交部節略關於美輪遣送德僑返國事(民國3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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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外交部致美國駐華大使館節略中國政府對於遣送在華納粹黨員原則上甚表同意(民國3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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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國民政府電外交部抄發馬歇爾將軍函希即會同軍令部核議(民國3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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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軍令部電外交部為處理納粹黨員及附敵分子提供意見請卓裁主辦(民國3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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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外交部呈復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關於馬歇爾將軍來函事(民國3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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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外交部致美國駐華大使館節略為檢送應行遣送德僑名單並請預示美艦抵滬日期(民國3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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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美國駐華大使館致外交部節略為轉送美國駐滬情報員所提在華惡劣德僑補充名單(民國3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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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美國駐華大使館致外交部節略自願遣送回國德僑不在遣送之列請取消遣送(日期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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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美國駐華大使館致函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吳南如為遣送德僑事(民國3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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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外交部電告天津青島廣州市政府遣送德僑美船至滬日期(民國3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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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吳南如簽呈遣送德僑美船延期至六月下旬(民國3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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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外交部電天津等市政府遣送德僑美船延期至六月下旬請將德僑遣送人數報部(民國3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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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外交部節略關於自願回國德僑旅費事(民國3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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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外交部呈請行政院撥付遣送德僑旅費美金12萬元(民國3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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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美國駐華大使館致外交部節略自動回國德人旅費應由中國政府負擔(民國3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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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外交部長王世杰函請行政院祕書長蔣夢麟飭財政部撥付遣送自願返國德僑船費美金12萬元(民國3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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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外交部致美國駐華大使館節略關於自動回國德人旅費中國政府可予償付(民國3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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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吳南如函行政院江季平為請撥美金12萬元作為遣送自願回國德僑費用事(民國3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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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外交部訓令駐滬辦事處將遣送德僑美金12萬元支票註銷報部(民國3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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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行政院江季平函復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吳南如關於請撥美金12萬元作遣送自願遣返德僑案(民國3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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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行政院令外交部自願回國德僑旅費應自行籌備(民國3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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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外交部呈請行政院撥付自願回國德僑旅費(民國3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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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行政院令外交部遣送德僑旅費美金12萬元已由美國負擔(民國3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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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美國駐華大使館致外交部節略請中國政府支付自願返國及非惡劣德僑運送費124800元(民國3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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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外交部呈行政院美方仍請撥付遣送自願回國德僑旅費124800元(民國3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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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國防部第二廳電外交部為抄附繆培基酉巧電(民國3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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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外交部函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遣送德僑墊付專款數目請迅查明見復(民國3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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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函復外交部已墊付遣送德僑專款法幣1115602元(民國3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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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外交部與美國駐華大使館關於處理德僑問題談話紀錄(民國3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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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美國駐華大使館致外交部節略請償付美船S S Marine Robin號遣送德僑費用(民國3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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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外交部會計處函亞東司為36年度遣送德僑納粹分子經費事(民國3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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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外交部電國防部關於歸墊遣送經費案請抄送美國顧問團原備忘錄俾便向日本政府索還(民國3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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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外交部呈行政院為美國駐華大使館節略請償付遣送德僑旅費案(民國3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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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行政院祕書處函外交部關於美國大使館節略請償付遣送德僑旅費案奉諭飭查我國官員與美方所簽訂之協定事前是否已向政府請示(民國3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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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國防部電復外交部遵囑抄送美軍顧問團公函請查照辦理(民國3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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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外交部電國防部關於遣送德僑費用案轉請美軍顧問團抄示駐日盟軍總部原電(民國3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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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外交部電行政院長翁文灝美國駐華大使館請償付遣送德僑旅費美金77717元請准照撥(民國3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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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外交部呈請行政院核實照撥美國駐華大使館請償付遣送德僑旅費美金77717元(民國3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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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行政院令外交部准由財政部墊撥美方遣送德僑旅費美金77717元(民國3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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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外交部歐洲司函會計處遣送德僑費用業經行政院核准照撥請核辦(民國3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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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外交部會計處函復歐洲司為行政院核准照撥遣送德僑費用案(民國3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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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外交部函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償付美國駐華大使館遣送德僑費用經呈奉行政院指令核准函請核辦見復(民國3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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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遣送德僑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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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外交部駐滬辦事處電詢外交部關於遣送德僑返國事(民國3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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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外交部駐滬辦事處呈外交部關於非納粹德僑遣送回國事(民國3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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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外交部電復駐滬辦事處未犯德僑處理辦法第二及第三條罪嫌之德僑准由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分批遣送(民國3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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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行政院祕書處函外交部關於敵國人民收容所擬由善後救濟總署解送該所德僑赴滬遣送回國案奉諭交部核復(民國3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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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電外交部請示關於在華納粹黨人及非納粹德僑遣送及居留事(民國3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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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外交部函國際難民救濟委員會為德奧難民遣送及居留事囑查照解釋案(民國3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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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外交部電飭專門委員丁文淵報告視察德僑狀況(民國3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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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外交部電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請將在華之德國官員及納粹黨人與眷屬姓名在德住址查明見示關於有助日本罪嫌及非納粹黨德僑則依德僑處理辦法辦理(民國3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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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外交部函復行政院祕書處關於敵國人民收容所擬由善後救濟總署解送該所德僑赴滬遣送案(民國3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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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軍事委員會電外交部為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建議根絕國際納粹在華活動案(民國3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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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行政院祕書處函外交部抄附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建議根絕國際納粹在華活動案原函(民國3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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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陸軍總司令部電外交部為德僑處理事(民國3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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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外交部電復軍事委員會關於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建議根絕國際納粹在華活動案(民國3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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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外交部函行政院祕書處關於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建議根絕國際納粹在華活動案(民國3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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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外交部函請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等相關機關派員出席討論內地德僑運送至滬事(民國3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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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外交部關於德僑運滬會議紀錄(民國3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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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外交部電內政部為遣送德僑納粹黨員案(民國3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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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外交部電交通部關於運送內地德僑至各港口案(民國3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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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外交部電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關於運送內地德僑至各港口案(民國3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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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外交部電內政部關於德僑出境簽證請轉知各地警察局依法辦理(民國3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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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外交部電廣東等省市政府為遣送德僑納粹黨員回國案(民國3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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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軍令部電外交部關於德僑及納粹黨員遣送案仍請貴部辦理(民國3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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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行政院祕書處函外交部為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建議根絕國際納粹在華活動案(民國3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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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外交部歐洲司簽呈關於專門委員丁文淵「視察上海處理德僑報告及具擬處理節略」之意見(民國3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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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錢新之等人呈請重新審查遣送德僑名單並從速確定遣送原則(民國3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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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國民政府電行政院為重新審查第一批遣送德僑名單事(民國3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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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外交部歐洲司第三科簽呈關於暫緩遣送德僑事(民國3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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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行政院簽呈關於重新審查第一批遣送德僑名單事(民國3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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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國防部第二廳電請外交部訂定遣送德僑回國攜帶物品規定(民國3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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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行政院電呈國民政府關於辦理錢新之等人呈請重新審查第一批遣送德僑名單情形(民國3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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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外交部電復國防部第二廳關於遣送德僑回國攜帶物品規定(民國3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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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國民政府電復行政院為辦理錢新之等人呈請重新審查第一批遣送德僑名單事(民國3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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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外交部電呈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關於遣送德僑情形(民國3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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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電告外交部長王世杰已悉展期遣送德僑及重加審核名單案(民國3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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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行政院江季平函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吳南如為奉還德僑總名冊及中國政府留用人員名冊(民國3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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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國防部第二廳電外交部請將奉准留華德奧僑民重新審核酌加處置以釋軍法政府之疑慮(民國3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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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外交部電駐德軍事代表團此次遣送德僑係參照美駐華陸軍總部所開名單辦理希向美軍法政治局解釋(民國3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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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 DOI : 10.978.98601/6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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