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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立法院精選案例:了解立法院立法、修法的運作模式
作者
:
出版日期
:
2023/03/08
閱讀格式
:
PDF
ISBN
:
9786263436756
一般人也可以請願立法,你知道嗎?
本書精選之案例,係以《立法院議事程序裁決案例彙編稿》及《立法院議事先例集》為基礎,再加入立法院目前重要或實用之案例,分別依其性質,予以歸類,方便讀者閱讀。本書之案例共分10個單元,即提案、連署、議事日程、開會、討論、表決、復議、黨團協商、委員會及其他,近百個案例,另外提供相關案例約200個。透過解讀立法院精選案例的方式,讓讀者從不同的角度了解立法院的運作模式。每一案例,均有解析作為導讀,並附上原案例當時適用之法令,及目前最新之法令,以便於實務之運用。最後再附上相關案例,有助於讀者進一步的了解。
本書精選之案例,係以《立法院議事程序裁決案例彙編稿》及《立法院議事先例集》為基礎,再加入立法院目前重要或實用之案例,分別依其性質,予以歸類,方便讀者閱讀。本書之案例共分10個單元,即提案、連署、議事日程、開會、討論、表決、復議、黨團協商、委員會及其他,近百個案例,另外提供相關案例約200個。透過解讀立法院精選案例的方式,讓讀者從不同的角度了解立法院的運作模式。每一案例,均有解析作為導讀,並附上原案例當時適用之法令,及目前最新之法令,以便於實務之運用。最後再附上相關案例,有助於讀者進一步的了解。
-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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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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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請願人得透過請願方式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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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律案如係制定案或全案修正,提議增加之條文,應視為修正動議,毋庸依提案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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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於法律案審查報告以外之條文,如欲一併修正者,得由委員提案逕付二讀,與該法律案併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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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只有修正或刪除法律條文之附表或附件,毋須將該條文一併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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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尚未議決之法律案,內容如有變更,或為配合其他法律之修正,提案機關得不提修正案,將變更情形函請立法院參酌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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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如經修正,應附具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廢止者,則應檢附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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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委員提案非屬立法院職權範圍者,院會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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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院會處理臨時提案,有議決者始列入議事錄,議而未決部分,議事錄則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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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院會處理臨時提案,提案人不在場,或無法議決者,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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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 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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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共同提案人除第1人外,其餘得計入連署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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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提案之連署人得撤回其提案之連署,但應於議事錄確定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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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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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各委員會尚未組成前,仍由上會期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委員處理各該委員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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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程序委員會不得於編列行政命令之議程時,逕行建議交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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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議事日程草案外欲增列之提案,由各黨團於程序委員會開會日前1日中午12時前提出,並於下午5時前,將資料分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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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院會處理確認議事日程草案,僅受理以黨團名義提出之增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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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程序委員會未審定議事日程草案,其增列部分不送院會,得於院會確認議程時,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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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議事日程草案確認後,原則上不宜再提出變更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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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議事日程草案確認後,得提議抽出動議,原則上不列入當次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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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未經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而逕由立法委員於院會中提出之個別議案,院會均不予處理。但經黨團協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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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立法委員於討論事項前所提變更議程之提案,須在處理前提出,處理中提出者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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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變更議程進行表決時,如不足法定表決人數者,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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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非討論事項,得經由黨團協商進行變更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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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抽出動議之議案如係併案審查者,須全部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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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立法院施政質詢期間,原則上不處理變更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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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施政質詢期間,除經院會決定或黨團協商,才有進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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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立法院於施政質詢期間,復議案除經黨團協商同意立即處理外,均另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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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立法院於專案報告期間,復議案除經黨團協商同意立即處理外,均另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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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立法委員質(諮)詢之發言順序,原則上授權議事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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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4 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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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前,得舉行全院委員會談話會,決定開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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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立法院每會期開議日期,先行提報上會期院會確定,毋庸召開全院委員會談話會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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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立法院每屆除第1會期之報到日外,遇假日者皆順延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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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立法院得先舉行全院委員談話會,決定臨時會召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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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院會原則為單日為1次會,例外得半日1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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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立法院因委員為參加選舉或助選活動,得經院會決議停開院會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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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院會及委員會開會時間為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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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施政質詢期間,臨時提案處理時間為星期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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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立法委員尚未完成簽到,不得登記發言。發言順序調整,當事人應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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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立法委員已請假不出席會議,不視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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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院會日末日為颱風假,該次院會未請假委員不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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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如因故不能出席立法院院會時,須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非政務官之部會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各部會首長除非出國或有特別重要且迫切的公務需要親自處理,不宜請假而委由副首長代表出席本院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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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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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討論事項之數案修正理由相同,仍須逐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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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立法院議決條約案,僅有批准權,不得加以修正,二讀會時毋庸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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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條約案在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免予宣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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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法律案經院會決議重付審查,二讀會所提之修正動議,得交委員會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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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對同一事項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表決。所謂「原案」,在二讀會時,係指審查案,三讀會時,則指經過二讀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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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對於審查修正或刪除之原提案條文,凡非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參加審查而保留發言之委員,於院會主張維持原(提)案條文時,毋庸另作提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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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院會將法律案交付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得為條次變更;委員會審查完畢提報院會討論時,院會亦得為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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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法律案如係修正部分條文,其中條文如於二讀時,經決議維持現行法,此條文毋庸提出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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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法律案二讀會包括廣泛討論和逐條討論,但二讀係指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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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逐條討論階段,不得將有關聯的條文合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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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延會期間,應以討論延會議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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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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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立法院院會採用表決器進行表決時,在表決前須先按鈴7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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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立法院院會進行表決前,重新發放表決卡時,須重新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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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重付表決應即時為之,不能定期表決;重付表決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仍以原表決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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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重付表決限與原表決同一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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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表決結果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係屬權利而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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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修正動議之表決,10個案子以下,為尊重小黨,原則上會從小黨黨團提案先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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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表決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進行重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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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對同一條文之各款,不得先通過部分款項,再就其餘款項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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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依法律規定行使之同意權,立法院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並經出席立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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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7 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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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復議案之標的,包括報告事項的決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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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復議動議之提案人與連署人的資格應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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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復議動議得於原案表決後,下次會議開始討論議案前即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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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法案經過二讀後,如有委員對其中部分提出復議,應俟該復議動議討論有結果後再行三讀;經過三讀後,如有委員提出復議,在未討論議決前,亦不得咨請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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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復議動議得經由黨團協商決定或不復議同意書,予以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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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黨團協商結論之院會決定,經由黨團共同提案或協商結論得成為復議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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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8 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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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逕付二讀之議案,原則上應交付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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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黨團協商之召集人不受更換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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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休(停)會期間,於必要時,亦得召開黨團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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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黨團協商會議之冷凍期得依黨團協商結論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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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交由黨團協商之議案須先經過黨團協商程序後,院會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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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黨團協商會議原則上須全體黨團均派代表出席,始能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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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黨團協商會議並無提案連署人數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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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無黨團協商結論者,得以黨團共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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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9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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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委員會僅負責議案審查,並無議案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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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立法院各黨黨團不得以其名義於委員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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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得以書面提請召開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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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黨團推派代表組成之專案委員會或小組,得由各黨團改推所屬其他成員擔任。但程序委員會委員除出缺遞補或出任黨團負責人外,不得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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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委員會邀請各部會首長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不得以座談會方式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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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新增部會在法無明定應列席哪一個委員會,得經院會決定或黨團協商提報院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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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多數委員會同時邀請同一位部會首長列席備詢之爭議,由院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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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委員會委員質詢,採「一問一答」方式,時間以不超過1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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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院會交付委員會邀請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案,委員會舉行會議後所作決議,毋庸提報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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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委員會非經院會交付審查之議案所作決議,不得向院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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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立法院內部事務性之問題為「議案」之一種,得交由各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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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委員會審查議案須全案審查完竣始得提報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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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委員會於院會討論事項之院會說明人,依法應限列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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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不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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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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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立法院議事規則未規定,而會議規範有明文規定者,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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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政院副院長得代為報告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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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因應行政機關之要求,立法院得延緩咨請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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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立法院不得請總統將應予公布的法律免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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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未連任委員得發表臨別感言;辭職就任官吏者,亦得發表臨別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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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外國元首、總理及國會議長得蒞臨立法院院會發表演說,其他外賓蒞臨立法院訪問時,得邀請其在談話會或院會休息時間發表演說。上述國賓或外賓於演說前均坐在行政院院長備詢時所坐席位,以示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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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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