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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制继受国与体制转型国,我国有着特定的立法继受与学说继受的历史,同时也面临公私关系结构性转变的现实,因此现阶段民法学的研究既应具有继受法学的深度,也须具备公私法接轨的宽度。本书以继受民法学的视角为经线,分析两岸民法学与日本民法学研究模式与历史环境的不同,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民法学研究模式差异对法学教育与民事立法的影响。同时以公私法的接轨为纬线,通过对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与行政协议的具体分析,构筑从公法到私法转介与私法到公法假借的基本理论框架,以期拓宽民法学的视界,建构现代民法学研究的完整坐标。
- 版权信息
- 序:有心与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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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继受民法学的历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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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继受法学的历史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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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法的混合法系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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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的战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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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方法比母法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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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继受法学的学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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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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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殊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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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实其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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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洋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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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点面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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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尾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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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继受法域的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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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式教学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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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教义学功能对案例教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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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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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案例教学类型的选择与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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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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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继受法域的法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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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敦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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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虹与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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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公私法接轨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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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从基本权理论看法律行为阻却生效要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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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阻却生效要件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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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性规定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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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序良俗条款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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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论:以案例法方法支撑跨法域释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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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从基本权理论看行政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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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权力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体系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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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的再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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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行政行为作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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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行为依据规范的合宪合法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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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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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行政协议变更解除权的性质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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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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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协议变更解除权的体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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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解除的诉讼类型与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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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打通行政协议的任督二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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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协议诉讼类型的区分、融合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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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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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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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类型的区分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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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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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民法学的多元颜色
- 出版地 : 中國大陸
- 語言 :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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