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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的研究还是相当薄弱的,但其实犯罪对象与刑法学理论的许多基础问题有密切的联系。犯罪对象内容的不同界定,直接关系着许多刑法学理论问题的内容设定,也关乎分则罪名的成立与理论自洽。通过法哲学与刑法犯罪理论的深入分析,作者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现象形态,是任何犯罪都应具备的共同要素。并对刑法学界长期认为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无犯罪对象,受贿罪以贿赂为对象的认识错误等进行了澄清。
- 出版地 : 中國大陸
- 語言 : 簡體中文
- DOI : 10.978.75201/1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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