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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鑄陳(1883-1960),原名謝健,晚年又字竹岑。青年時抱持著救國的信念,以法律為劍,掃除世間不平事,歷任司法官、律師、檢察官等職,見證了清末民初以來司法機構的沿革。然而時局的動盪,社會的失序,深刻影響了他的法律職業。晚年追隨太虛大師皈依佛門,回憶錄中除了寫親友交往、親歷的案件之外,也不乏他參與中國佛學會相關會務的記載。
文史專家蔡登山認為:「它是極少見的法律人本身的回憶錄。書中敘述了一位法律人的生命史和心路歷程,為中國建構法治社會何以如此步履維艱,提供了一種可能的解釋。」
例如,謝鑄陳回憶早年在漢口武昌地檢廳任檢察官的判案經過:在李艾弟輪姦案中,因原告口徑前後矛盾,多次訊問後終於承認是受家族威逼誣供;嘉魚縣古廟案查驗兇手血衣尺寸與嫌犯身量不合,於是判決無罪,原審官吏照例懲處等。
轟動一時的宋教仁案,則發生在謝鑄陳於上海任律師期間,謝鑄陳不僅拒絕為被告武士英辯護,也根據法理向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剖析對嫌犯的處置,法界三君子陳英、黃鎮磐、金泯瀾遠寄傳票傳訊趙秉鈞之舉,遂成一時美談。
儘管長年受咯血痼疾纏身,謝鑄陳面對公理正義卻從不遲疑──「我一面吐血,一面吃藥,一面仍繼續進行辯論。這樣律師,松江人認為從沒見過。我的聲名,因此在當地大振。」
文史專家蔡登山認為:「它是極少見的法律人本身的回憶錄。書中敘述了一位法律人的生命史和心路歷程,為中國建構法治社會何以如此步履維艱,提供了一種可能的解釋。」
例如,謝鑄陳回憶早年在漢口武昌地檢廳任檢察官的判案經過:在李艾弟輪姦案中,因原告口徑前後矛盾,多次訊問後終於承認是受家族威逼誣供;嘉魚縣古廟案查驗兇手血衣尺寸與嫌犯身量不合,於是判決無罪,原審官吏照例懲處等。
轟動一時的宋教仁案,則發生在謝鑄陳於上海任律師期間,謝鑄陳不僅拒絕為被告武士英辯護,也根據法理向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剖析對嫌犯的處置,法界三君子陳英、黃鎮磐、金泯瀾遠寄傳票傳訊趙秉鈞之舉,遂成一時美談。
儘管長年受咯血痼疾纏身,謝鑄陳面對公理正義卻從不遲疑──「我一面吐血,一面吃藥,一面仍繼續進行辯論。這樣律師,松江人認為從沒見過。我的聲名,因此在當地大振。」
- 導讀:謝鑄陳和他的回憶錄/蔡登山
- 原書序/黃季陸
- 自序
- 編輯體例
- 第一章 家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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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生之初至十五歲(光緒九年至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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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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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赴粵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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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受知張之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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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眷由筑遷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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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歲開筆作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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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博文福音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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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十六歲至二十九歲(光緒二十四年至宣統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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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鄧至游女士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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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納知縣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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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統辦沿江緝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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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滬進愛國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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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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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鄂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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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湖北私立法政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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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漢口武昌地檢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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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官養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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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由二十九歲至四十六歲(宣統三年武昌起義後至民國十七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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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司法署地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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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制度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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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浙高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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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發生與法界三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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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滬法界大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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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鄂任襄陽高審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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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秭歸縣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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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黃陂縣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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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續絃與皈依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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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營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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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作弘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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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由四十六歲至六十三歲(民國十七年冬至三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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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戴季陶私人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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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府組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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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覺林素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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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考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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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民會議選舉總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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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高考典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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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國府遷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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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政務官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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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二十二年兩種考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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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中央行政法規整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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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故宮博物院鉅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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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二十四年兩種高考典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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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四川縣長考試與視察三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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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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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間在佛教的弘法與修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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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任參政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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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理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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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六十四歲至七十八歲(民國三十五年至四十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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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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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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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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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台後盱衡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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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來律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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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言》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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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友生友的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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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法利生工作與修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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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家庭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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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結語
- 附錄一 竹岑隨記(節錄)/榮昌謝健
- 原書校後記/李飛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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