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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预防刑法为理论基础,在刑法观念层面以保障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为导向调节预防刑法观,以比例原则作为信息网络犯罪规制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以权利本位的法益概念作为其实质限度,以与法益具备规范连接、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其形式限度,以消极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归责路径作为其责任限度,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化解‘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间的冲突”这一时代理论命题,完成了“以类罪反思理论变更,以理论指导类罪适用”的学术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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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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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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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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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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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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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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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为刑法功能的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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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为刑事政策的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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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作为刑罚目的的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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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预防刑法的规范表现与关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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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防刑法的价值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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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防刑法视域下安全与自由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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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核心矛盾: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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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价值根基: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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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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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结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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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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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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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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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双层社会”及其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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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概念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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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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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法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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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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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域外国家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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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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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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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德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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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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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英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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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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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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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法治运行机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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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与公民合作义务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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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空间监管主体权力边界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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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功能边界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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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防转向与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内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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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时代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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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坚持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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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比例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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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比例原则: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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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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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政策的功能:风险管理权能的合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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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应然要求:作为义务、权限与法律责任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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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为义务与权限分配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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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责任分配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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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防转向的实质限度:信息法益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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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益政策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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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益概念去实质化与法益功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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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元论法益观与“一元人本法益观”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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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益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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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益的现实关联与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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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益内涵与法益衡量的价值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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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既有信息法益观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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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信息秩序”法益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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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信息安全”法益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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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网络时代信息的公共性与信息主体身份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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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息权法益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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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息: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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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权利来源:作为宪法权利的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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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间进路:法定主体信息专有权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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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信息专有权的具体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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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狭义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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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息专有权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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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预防转向的形式限度: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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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定型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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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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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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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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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定型化困境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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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观-目的与合宪的构成要件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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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判断集体法益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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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益侵害风险与危险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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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益侵害抽象危险规范内涵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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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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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刑事归责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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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任原则的功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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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消极责任原则视域下刑事责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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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坚持消极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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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抽象危险犯的责任判断需遵循消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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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间接刑事责任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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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的概念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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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不是间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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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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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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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责任根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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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刑事责任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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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质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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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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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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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犯归责模式的理论价值:行为不法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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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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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护集体法益的情节犯与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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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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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3)项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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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网络化传统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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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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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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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智慧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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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刑法介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功能限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版权页
- 后折页
- 封底
- 出版地 : 中國大陸
- 語言 : 簡體中文
- DOI : 10.978.75201/5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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