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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出版日期
2019
閱讀格式
EPUB
書籍分類
學科分類
ISBN
978752015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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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预防刑法为理论基础,在刑法观念层面以保障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为导向调节预防刑法观,以比例原则作为信息网络犯罪规制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以权利本位的法益概念作为其实质限度,以与法益具备规范连接、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其形式限度,以消极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归责路径作为其责任限度,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化解‘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间的冲突”这一时代理论命题,完成了“以类罪反思理论变更,以理论指导类罪适用”的学术尝试。
  • 封面
  • 前折页
  • 书名页
  • 目录
  • 导言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第一章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根基
    • 第一节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
      • 一 作为刑法功能的犯罪预防
      • 二 作为刑事政策的犯罪预防
      • 三 作为刑罚目的的犯罪预防
      • 四 预防刑法的规范表现与关键内涵
    • 第二节 预防刑法的价值根基
      • 一 预防刑法视域下安全与自由的冲突
      • 二 核心矛盾: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 三 价值根基: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
  • 第二章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结构特征
      • 一 流动性
      • 二 多层次
      • 三 去中心化
      • 四 “双层社会”及其否定
    • 第二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概念厘清
      • 一 犯罪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 二 刑法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 第三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 一 域外国家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 二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 第四节 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 一 德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 二 美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 三 英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 四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
  • 第三章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
    • 第一节 刑事法治运行机制的转变
      • 一 企业与公民合作义务的增加
      • 二 网络空间监管主体权力边界的扩张
    • 第二节 刑法功能边界的扩张
      • 一 预防转向与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内在冲突
      • 二 网络时代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质疑
      • 三 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坚持与重构
  • 第四章 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比例原则的贯彻
    • 第一节 比例原则: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
      • 一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 刑事政策的功能:风险管理权能的合比例分配
    • 第二节 应然要求:作为义务、权限与法律责任合比例
      • 一 作为义务与权限分配的合比例
      • 二 法律责任分配的合比例
  • 第五章 预防转向的实质限度:信息法益的确立
    • 第一节 法益政策化的困境
      • 一 法益概念去实质化与法益功能的转变
      • 二 二元论法益观与“一元人本法益观”及其缺陷
    • 第二节 法益的确定标准
      • 一 法益的现实关联与具体化
      • 二 法益内涵与法益衡量的价值基准
    • 第三节 对既有信息法益观的反思
      • 一 对“信息秩序”法益的反思
      • 二 对“信息安全”法益的反思
      • 三 网络时代信息的公共性与信息主体身份的重构
    • 第四节 信息权法益的确立
      • 一 信息: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
      • 二 权利来源:作为宪法权利的信息自决权
      • 三 中间进路:法定主体信息专有权的确立
      • 四 信息专有权的具体权能
      • 五 狭义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法益
      • 六 信息专有权的核心价值
  • 第六章 预防转向的形式限度: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
    • 第一节 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定型化的困境
      • 一 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的冲突
      • 二 “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
      • 三 “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及其反思
    • 第二节 定型化困境的超越
      • 一 客观-目的与合宪的构成要件解释方法
      • 二 判断集体法益适格性
      • 三 法益侵害风险与危险的区分
      • 四 法益侵害抽象危险规范内涵的重构
  • 第七章 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刑事归责的基准
      • 一 责任原则的功能化
      • 二 消极责任原则视域下刑事责任的功能
      • 三 坚持消极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 四 抽象危险犯的责任判断需遵循消极责任原则
    • 第二节 间接刑事责任的否定
      •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的概念厘定
      •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不是间接刑事责任
    •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 刑事责任根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 三 刑事责任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展开
    • 第四节 实质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 二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 三 正犯归责模式的理论价值:行为不法的类型化
    • 第五节 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保护集体法益的情节犯与抽象危险犯
      • 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3)项刑事责任的认定
    • 第六节 网络化传统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三 智慧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 结语 刑法介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功能限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版权页
  • 后折页
  • 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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