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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彙編第四版收集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最新修訂之23個子法。該法規主要針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輻射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應遵守之規定,以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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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游離輻射防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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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1)第二條第十六款「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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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2)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操作人員及同項但書合格人員之相關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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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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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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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令釋關於合放射性物質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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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 五、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六、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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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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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有關輻射防護相關課程學分證明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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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嚴重 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 九、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 十、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十一、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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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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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第二十二條公告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執行單位,應通過之指定認證機構及認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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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第二十三條公告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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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 十四、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 十五、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 十六、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 十七、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 十八、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 十九、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 二十、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 二十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 二十二、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 二十三、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 二十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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