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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規彙編

出版日期
2002
閱讀格式
PDF
書籍分類
學科分類
ISBN
957202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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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票據相關法規
    • 一、票據法
    • 二、票據法施細則
    • 三、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 四、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 五、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 六、國庫支票管理辨法
  • 貳、實務處理依據買料
    • 一、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處理要點
    • 二、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
    • 三、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 四、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
    • 五、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
    • 六、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使用須知
    • 七、部分地區停止辦公時,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辦理須知
    • 八、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
    • 九、「辨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範本
    • 十、「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 十一、「民事訴訟法」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條文
    • 十二、「非訟事件法」第三章第三節票據事件條文
  • 參、主管機關函釋補充規定
    • 一、財政部函釋規定
    • (一)支票背書圖章附帶任何條件者依法視為無記載
    • (二)支票照相影本所應保存之期限
    • (三)金融機構不得同意存戶自行印製支票使用
    • (四)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其掛失止付手續宜比照務票人喪失完全空白票據之掛失辦法辦理
    • (五)公司不得以公司註冊商標代公司法人簽務支票
    • (六)解除拒絕往來後以另開設新戶為宜
    • (七)金融機構審核支票存款開戶,應責成專人校對申請人本人與身分證照片是否相符
    • (八)有關背書順序問題
    • (九)銀行簽務本行支票實施要點
    • (十)掛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提示時,應留存票據金額
    • (十一)各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應請注意受理開戶審核時及核發或續發空白支票時之實質查核
    • (十二)釋示支票存款以授權書方式代替支票支付存款疑義
    • (十三)對已遭解散處分之公司其已開立支存戶者予以結清,申請開戶或授信者予以拒絕
    • (十四)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逾十五年未兌之支票保留款如何處理釋義
    • (十五)金融業者受理以公司、行號及團體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向票據交換所查詢之補充規定
    • (十六)以個人為抬頭並禁止背書轉讓之國庫支票提現,其提領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票載受款人不符者應予退票
    • (十七)銀行可否接受存戶以連續簽名機器之簽名作為支票之印鑑,得由銀行自行衡酌決定
    • (十八)金融業對於掛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時之處理規定
    • (十九)法人及行號向金融機構申請支票存款開戶釋義
    • (二十)負責人為外僑之公司,申請開設支票存款帳戶釋義
    • (二一)學校及公營事業已備文申請開立支存戶時,仍需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二)負責人為外國人之僑外投資公司,申請開設支票存款戶釋義
    • (二三)有關受款人持公庫支票辦理匯款釋義
    • (二四)公司之新負責人為外因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之有關規定
    • (二五)支票存款戶與金融機構所約定之透支額度係附隨於支票存款戶而存在
    • (二六)業經簽章之空白票據辦理掛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並提示時,仍應辦理一般掛失止付手續
    • (二七)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辦理證券轉帳交割手續得開立支票存款戶
    • (二八)發票人於票據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時,須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 (二九)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設立之本國公司及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請開設支票存款戶規定
    • (三十)金融機構不得於支票空白處加蓋相關字樣以替代原有金額限制
    • (三一)客戶因外匯業務往來所衍生對銀行之債務或費用,得以書面授權銀行逕就其支票存款帳戶撥轉支付
    • (三二)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問題釋義
    • (三三)金融機構應切實依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規定審核支票存款開戶
    • (三四)釋示活期性存款及支票存款之結清銷戶是否應由存戶本人辦理
    • (三五)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對通知止付人訴請法院確認票載權利為其所有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得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款
    • (三六)以支付命令指示自其支票存款戶扣款轉帳或匯款尚不得辦理
    • (三七)發票人向法院撤回公示催告註銷掛失止付,付款行無須經占有票據之人同意即可恢復付款
    • (三八)銀行對平行線經發票人劃×並蓋章之支票,不得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予以付現
    • (三九)存款人申請變更印鑑金融機構應注意事項
    • (四十)票券商辦理本票簽證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並核對保證章戳
    • (四一)同意銀行依客戶識別密碼之指示,由支票存款等帳戶轉帳匯入約定帳戶
    • (四二)金融機構除辦理同業拆款及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外,不得自為發票人簽發本票
    • (四三)釋示金融機構辦理本國法人之國外分公司開設新台幣帳戶規定
    • (四四)金融機構受理整批支票掛失止付釋疑
    • (四五)銀行辦理匯票承兌業務應徵提相關憑證之種類
    • (四六)銀行接受辦理匯票承兌範圍之補充規定
    • (四七)客戶授權於指定支票存款帳戶代扣繳轉帳業務有關代扣繳項目釋疑
    • (四八)公示催告程序因占有票據之人向法院申報權利而終結,付款行對止付保留款之處理方式
    • (四九)建立全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及金融機構防範冒名開戶之相關問題研討會議紀錄
    • (五十)公庫支票非票據法上之支票,經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掛失止付免辦公示催告
    • (五一)金融機構辦理支存及其他存款開戶時應確認存戶身分並留存影本
    • (五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立支票存款等帳戶釋疑
    • (五三)以概括授權自動轉撥至支票存款帳戶,或由支存帳戶轉帳入活期性存款帳戶,是否符合銀行法規定釋疑
    • (五四)金融機構防範持遺失或偽冒身分證申辦各項業務可使用內政部網站查詢
    • (五五)金融機構受理客戶開立存款、貸款及申請信用卡業務,應確實查核客戶身分
    • (五六)金融機構防範以人頭或持偽造身分證開立存款帳戶相關措施
    • (五七)金融機構接受支票或擔當付款人之本票背面為轉帳指示,將活期存款等轉入支票存款帳戶之規定
    • (五八)補充說明「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之規定
    • (五九)銀行得將「代客開票(支票、匯票)作業相關事宜」委外處理
    • (六十)信用合作社辦理本社支票應具備條件
  • 二十、中央銀行函釋規定
    • (一)交換單位所退之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於送往票據交換所途中遺失之補救措施
    • (二)金融機構處理假處分票據注意事項
    • (三)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以前或僅記載到期日者,該票據無效
    • (四)支票未填寫受款人但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如其票背有兩人以上背書時付款銀行得予付款
    • (五)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後超逾一年,經發票人更改發票日期再提示時之處理方式
    • (六)以「統一發票專用章」背書者無效
    • (七)支票大寫金額漏填「元」字,惟小寫金額已表明為NT$者,應予照付
    • (八)支票金額大小寫不符時,以大寫文字為準;大窩金額在萬位數與仟位數之間多寫零,不宜退票
    • (九)重複退票紀錄限期之計算
    • (十)支票存款戶簽發之支票除原留印鑑外另加蓋其他和人章,不應視為印鑑不符予以退票
    • (十一)聯名帳戶中部份發票人遭受拒絕往來之處理
    • (十二)支票平行線之撤銷或金額以外記載事項之變更,存戶授權付款行社得憑原印鑑中某一印鑑單獨簽章,是否有效釋疑
    • (十三)記載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背面有二個以上之背書,且發票人無足額存款時之退票處理方式
    • (十四)發票人對撤銷付款委託前所發生之存款不足退票仍應負責
    • (十五)支票金額大寫為新台幣「拾萬元正」,小寫金額表明為之NT$100
    • (十六)同一支票存款戶同時有二張以上票據提示時之付款順序
    • (十七)往來行社未於規定期限內核轉存戶之申請註銷案件,應切實處分經辦人員
    • (十八)劃橫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受款人在金融業未設立帳戶,得以委目錄任取款方式委託在金融業設有帳戶之人代為取款
    • (十九)拒絕往來戶申請掛失止付之受理
    • (二十)拒絕往來戶處分案件之期間計算疑義
    • (二一)更改發票日期之認定
    • (二二)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劃平行線支票,受款人在金融業無往來帳戶而委託在金融業有往來之存戶代收者,應經提示行簽章證明
    • (二三)提付交換之票據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之角分由發票人以現金給付
    • (二四)有關票據掛失止付之補充規定
    • (二五)同一人以不同姓氏在數家金融業開立支票存款戶者,其退票紀錄應合併計算並劃一戶名
    • (二六)釋示因背書人背書不清,經委託行擔保背書之託收交換票據退票疑義
    • (二七)因跨行通匯系統故障匯款滯留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致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之處理、方式
    • (二八)支票存款戶於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委託契約後,繼續簽發擔當付款本票之處理規定
    • (二九)銀行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可否簽發其他營業單位付款之本行支票等問題釋疑
    • (三十)各交換單位辦理「未到票載付款日」、「未經受款人背書」及「背書不全、不符」票據交換之有關規定
    • (三一)付款代庫機構得就受款人所持劃線且禁止背書轉讓國(公)庫支票,以聯行代收方式存入受款人在其聯行之存摺帳戶
    • (三二)釋示支票存款戶聯名帳戶,其中部分發票人遭受拒絕往來處分時,付款行後續作業有關疑義
    • (三三)支票大寫金額僅漏填「整」字,惟小寫金額完整表明者,不宜以「金額文字不清」理由退票
    • (三四)銀行部門問之支付,如開立本行支票,應依「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規定計提存款準備金
    • (三五)同意免收存款不足退票理由單作廢應繳之違約金
    • (三六)銀行部門間為人事、總務經費而開立支票存款戶簽務本行支票,得按支票存款之準備率計提存款準備金
    • (三七)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備付期滿一年,於申請註銷退票紀錄之同時,得自動自「其他應付款」沖回支票存款戶帳上
    • (三八)支票大寫金額漏填「元」及「整」字,而小寫金額已完整表明無誤者,不宜以「金額文字不清」理由退票
    • (三九)支票存款戶於營業時間內辦妥跨行匯款,申請徹銷退票紀錄之處理方式
    • (四十)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無支票之付款行須事先告知發票人存款不足之規定等釋疑
    • (四一)支票大寫金額「貳」誤寫,而小寫金額已明白表示,應可照付
    • (四二)經查證遭歹徒冒名開立之支票存款戶應即結清帳戶,如有支票提示應予退票
    • (四三)金融業者遭歹徒冒名開立存款戶,有關帳戶結清、餘額動支及計算等釋疑
    • (四四)應確實依「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處理要點」填報支票存款戶資料
    • (四五)為提昇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正確性並加強建檔時效應辦理事項
    • (四六)「如何提昇全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之正確性」會商結論
    • (四七)掛失止付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免檢附刊登聲明作廢啟事
    • (四八)為辦理退票記錄建檔及拒絕往來公告作業,對於法人戶已變更負責人者,付款行應確實更新相關資料
    • (四九)金融業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停辦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
    • (五十)「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施行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金融業應配合辦理事項補充規定
    • (五一)限額支票存戶尚未辦理結清手續之後續處理規定
    • (五二)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相關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 (五三)票信管理新制契約範本及各票據交換所、金融業者應配合辦理事項
    • (五四)請按期填報「金融業與支票存款戶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辦理情形表」
    • (五五)金馬地區支票存款退票紀錄,納入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列管
    • (五六)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不須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 (五七)配合票信管理新制,請金融業者提供「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簽約日期
    • (五八)請填報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辦理情形
    • (五九)金融業者應儘速與支存戶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 (六十)訂定「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及「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
    • (六一)訂定「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
    • (六二)訂定「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 (六三)「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等三則規定停止適用
    • (六四)訂定「退票及註記手續費收費標準」
    • (六五)請確實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審核申請人開戶資料,並應嚴格控管空白支票之核發
    • (六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人因偽報票據遺失經法院判刑確定者,通報拒絕往來三年
  • 出版地 臺灣
  • 語言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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